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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是一個月的時間,陸野老早的就交了保證金,報名參加拍賣。
這個時候的拍賣流程,還沒有後世那麼完善。
但是大體上流程相同,法院先行查封標的物,但是法院不會自己親自拍賣,而是將拍賣委託給一些專業的拍賣公司。
然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公示,並且在此期間,凡是有意向參加拍賣的,都可以對標的物進行檢視。
待到公示期結束,在指定日期、指定地點,在開始進行買賣。
凡是提前交過押金的參拍方,都會得到一塊自己的號碼牌,按照拍賣規則,每次舉牌便視為加價一次。
為了防止標的物被賤賣,在設定拍賣底價之前,都會由專業的評估公司,對標的物進行評估,然後出具評估價格,在以此,設定底價。
這般的想法是好的,可是這裡面有幾大漏洞,這麼多年了,卻是從未修補。
第一,法院對標的物,只進行查封和暫時保管,不對標的物的具體價值負責,啥意思呢?
也就是說,法院查封了一塊名錶,評估鑑定機構鑑定完,認為價值10塊錢,拍賣公司就會按照這個價格,進行拍賣。
然後有人拍下後,付完錢,拿著表去了名錶的廠家,結果發現這表居然是假的,A貨,就值200塊錢。
這個時候,法院是沒有責任的。
評估鑑定機構,最多也就是一個疏忽責任,錢照樣還是拿不回來的。
第二,法院對拍賣的標的物,資訊收集不完善,導致隱患。
比如你看中一套法拍房,價錢非常低,於是想撿漏,就拍下了,拿著法院出具的檔案,也過戶,拿到了房本,本該歡歡喜喜的去收房,結果卻發現,房子裡面有人住,而且拿著一紙租約,告訴你這房子,他們要租20年!而且房租已經一次性的付給了原房主。
這個時候你就會知道,什麼叫做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了。
按照法律規定,房屋買賣不破壞原租賃合同,而租期最長的期限為20年。
這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即使你是新的房主,但是也不能破壞原有的租賃合同。
出了錢,卻拿不到房子,有苦有淚也只能自己吞了。
法院對此是不負責的。
所以一般人,千萬不要圖便宜,不然到時候真金白銀很有可能,化為烏有。
陸野前世,見過不少這樣的荒唐事,所以陸野還是比較警覺的,提前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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