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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查爾斯頓的官員瞭解實情之後不會為難我們。隨後,我們就被順利放行。經過里士滿的時候,我一眼瞥到了古丁的奴隸場。1853年1月17日,我們抵達了華盛頓。
我們獲悉,伯奇和拉德博恩都還住在華盛頓。於是,我們立刻向華盛頓的治安法庭提起訴訟,控告詹姆斯·H·伯奇將我綁架並販賣為奴。戈達德法官簽發了逮捕令,將伯奇捉拿歸案,然後在其交了三千元的保釋金後由曼塞爾法官釋放。伯奇在剛被捕的時候驚慌失措,在還沒到路易斯安那大街的法官辦公室也不清楚具體訴訟事由的時候,便一再懇求警方允許他見一見本傑明·O·謝克爾斯。這人是他以前一起合夥販賣奴隸的搭檔,已經做了十七年奴隸販子了。保釋伯奇的就是這個人。
1月18日上午十點,當事雙方出庭。到場的除了原告和被告之外,還有俄亥俄州的參議員切斯先生、仙蒂山的奧維爾·克拉克閣下、我的辯護律師諾薩普先生以及伯奇的辯護律師約瑟夫·H·布蘭得利等。
奧維爾·克拉克閣下作為證人出席。他在宣誓之後作證,表示其從我年幼時就認識我,並表示我生來就是自由人,我的父親也是自由人。隨後,諾薩普先生也提供了同樣的證詞,並如實陳述了他前往阿沃伊爾斯解救我的前後經過。
隨後,埃比尼澤·拉德博恩也當庭宣誓,表示其時年四十八歲,是華盛頓的居民,認識伯奇已經十四年了。1841年時,他在威廉姆斯的奴隸圍圈當看守,他清楚地記得我當時被關在那裡的事情。至此,被告律師承認我曾於1841年被伯奇關在奴隸圍圈的事實,庭審在此基礎上繼續。
本傑明·O·謝克爾斯作為被告方證人出庭。謝克爾斯是個大塊頭,從身材和長相上就能看出是個粗魯的人。從他如何回答法官的第一個問題,就能看出他這個人的素質。當時,法官問他出生在哪裡,他扯著嗓子大聲說:
“我出生在紐約州的安大略縣。我出生時足足有十四磅重吶!”
可真是個胖小子啊!隨後,他開始陳述他的證詞。他說他在1841年時在華盛頓經營汽船旅店,那年春天的時候曾在旅店裡看到過我。當他說到他曾聽到兩個人的談話時,切斯先生提出了反對,表示這種道聽途說不可取信,不能作為證據。但法官駁回了他的反對,於是謝克爾斯繼續往下說。他說,當時有兩個白人帶著一個黑人到了他的旅店,說是要把這個黑人賣掉,隨後那兩個人就跟伯奇碰了頭。那兩個白人自稱是佐治亞州人,但謝克爾斯說他不記得他們說的是哪個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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