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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有效保護本州公民免遭綁架或淪為奴隸之法令》
於1840年5月14日透過
紐約州參議員及議會代表紐約州人民釋出如下法令:
1.紐約州州長一旦獲悉充分之資訊,表明該州之任何自由公民或住民遭綁架或被帶離本州,且在其他州或美國之其他領地淪為奴隸;或該等自由公民或住民被他人透過不法手段囚禁於其他州或美國之其他領地,且聲稱或佯稱該等自由公民或住民為奴隸;或依據其膚色或該等其他州或領地之法律認定其為奴隸或剝奪其自由公民的身份,則州長應採取其認為適當的措施恢復該等人士的自由身份,並確保該等人士回到本州。州長有權在其認為必要的情況下任命並聘用一名或多名代理人,以促成該等人士之身份恢復並返回本州;且州長應授予該等代理人足夠的資質和指示,以使其完成該等任務。除必要的開支外,州長還可決定給予該等代理人酬勞。
2.代理人應採取措施以蒐集足夠且恰當的證據,證明該等人士的自由身份;且應根據州長的指示、在必要的情況下前往相關的地點、採取一定的措施並啟動相應的法律程式,以促使該等人士恢復其自由身份並返回本州。
3.在前述行為或活動中所產生之任何服務及費用均應由審計官進行審計並出具證明,隨後由本州財政部撥款支付。財政部亦可提前撥款,但需憑審計官出具的證明,且需州長確認該等提前撥出的款項屬代理人完成其任務的合理開支。代理人在完成任務之後需到審計機構對賬,以核准其支出金額。
4.本法令即時生效。
附錄二 安妮的請願書和其他人士的宣誓書
安妮的請願書
尊敬的紐約州州長閣下:
本人,安妮·諾薩普,現居於紐約州沃倫縣格倫斯福爾斯村,特此呈交本請願書:
本人婚前的姓名是安妮·漢普頓,今年3月14日年滿四十四歲。本人於1828年12月25日與所羅門·諾薩普結婚,其當時居住於本州華盛頓縣的愛德華堡。證婚人是蒂莫西·埃迪法官。自結婚後至1830年,我們居住在愛德華堡,隨後舉家搬往華盛頓縣的金斯伯裡,在那裡居住了約三年,然後搬往本州的薩拉託加斯普林斯,在該地及附近的鎮上一直生活到1841年。同年,本人的丈夫所羅門前往哥倫比亞特區,自此之後本人再未見到他。
據本人瞭解,居於紐約州華盛頓縣仙蒂山的亨利·B·諾薩普先生曾於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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