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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章 回憶(五十八) (第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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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明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明太祖朱元璋曾下詔令,族表節婦,同時規定了“凡民間寡婦,三十以前,夫亡守志,五十以後,不改節者,旌表門閭,除免本家差役。”

而梁定川要求全天下女子纏足的原型,則來源於各大百科記載的纏足資料,纏足的起源,就與統治者相關。

宋朝皇室與宋朝上層是最早開始纏足的。根據《鶴林玉露》記載,宋朝公主普遍纏足,有人自稱是榮福帝姬(公主),因為自己腳大而被懷疑不是公主。

《宋史·五行志》記載:“理宗朝,宮人束腳纖直”。這是宋朝皇室、宮中女子纏足的例證。

蘇軾《菩薩蠻·詠足》稱女子小腳為“宮樣”,曹元寵在一首詞中稱小腳為“官樣兒”,這也足見纏足起自宋朝官僚貴族階層等宋朝上層社會。

無一例外地都與統治者們有關係,這也說明了這個原因。由於皇帝和官員認為小腳是美麗的,愚昧的民間也就視小腳為美,乃至把小腳喚作“三寸金蓮”。

在當時的人看來,小腳就是“女性美”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

一個女子的長相、身材再好,如果是一雙天足或腳纏得不夠小(超過了三寸),就會被人恥笑,並且嫁不出去。

人們完全把摧殘人體、行動不便拋在一邊,認為纏小的腳小巧玲瓏,精緻美觀,能夠賞心悅目,而小腳女人走起路來搖搖晃晃,如風擺柳,又煞是好看。這樣一種審美觀真讓人無法理解!

這種違背自然與健康、建立在摧殘婦女身體基礎上塑造出來的“美”,是地地道道的美的極度扭曲和變態。

而殉葬的法律,則來源於明朝的朝天女戶。

《明史·后妃傳》載:“太祖崩,宮人多從死者。建文、永樂時,相繼優恤。如張鳳、李衡、趙福、張璧、汪賓諸家,皆世襲錦衣衛千百戶,人謂之‘太祖朝天女戶’。歷成祖、仁、宣二宗皆然。”這些人多為殉葬婦人的父親或兄弟,他們的“朝天女戶”的身份還是世襲的。不過這種優待究竟持續了多久,很難斷定。

明代在滿人的建州府治卜通行人殉習俗,滿人好殉葬,上下皆然,夫死妻殉是定法。

滿人入主中原以後,依然沿用民間傳統的節烈觀念。“二月壬戌,定喪祭例,妻殉夫者聽,仍予旌表。清史載努爾哈赤、順治、康熙年間都有殉葬。

康熙12年(1674)“乙卯,禁八旗以奴僕殉葬”。至此,普遍存在的“八旗以奴僕殉葬”的制度才被禁止。但是,清統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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