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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定期開會。約旬日間,議員到滬,已達三百人,這訊息傳達北京,段國務卿不便懸宕,乃致電南方各省,及全國重要各機關雲:
黃陂繼任,元首得人,半月以來,舉國上下,所致辯爭者,約法而已。然就約法而論,多人主張遵行元年約法,政府初無成見,但此項辦法,多願命令宣佈,以期迅捷,政府則期期以為未可。蓋命令變更法律,為各派法理學說所不容,貿然行之,後患不可勝言。是以遲迴審顧,未敢附和也。或謂三年約法,不得以法律論,雖以命令廢之而無足議,此不可也。三年約法,履行已久,歷經依據,以為行政之準,一語抹煞,則國中一切法令,皆將因而動搖,不惟國際條約,關係至重,不容不再三審慎,而國內公債,以及法庭判決,將無不可一翻前案,如之何其可也?或又謂三年約法,出自約法會議,約法會議,出自政治會議,與議人士,皆政府命令所派,與民議不同,故此時以命令復行元年約法,只為命令變更命令,不得以變更命令論,此又不可也。三年約法,所以不饜人望者,謂其起法之本,根於命令耳。而何以元年約法,獨不嫌以命令復之乎?且三年約法之為世詬病,僉以其創法之始,不合法理,鄰於縱恣自為耳,然尚經幾許諮諏,幾許轉折,然後始議修改,而今茲所望於政府者,奈何欲其毅然一令,以復修改以前之法律乎?此事既一誤於前,今又何可再誤於後?知其不可而欲尤而效之,誠不知其可也。如謂法律不妨以命令復也,則亦不妨以命令廢矣。今日命令復之,明日命令廢之,將等法律為何物?且甲氏命令復之,乙氏又何不可命令廢之?可施之於約法者,又何不可施之於憲法?如是則元首每有更代,法律隨為轉移,人民將何所遵循乎?或謂國人之於元年約法,願見之誠,幾不終日,故以命令宣佈為速。抑知法律爭良否,不爭遲速,法而良也,稍遲何害?法不良也,則愈速恐愈無以系天下之心,天下將蜂起而議其後矣。縱令人切望治,退無後言,猶不能不慮後世爭亂之源,或且舞法為奸,援我以資為先例。是千秋萬世,猶為國史增一汙痕,決非政府所敢出也。總之復行元年約法,政府初無成見,所審度者復行之辦法耳。諸君子有何良策,尚祈無吝教言,俾資考鏡。祺瑞印。
又致上海國會議員電雲:
上海議員諸君鑑:約法問題,議論紛紜,政府未便擅斷,諸君愛國俊彥,法理精邃,必能折衷一是,敢希詳加討論,示以周行,無任企盼!
這兩電發表後,南方各省極端反對,唐紹儀、梁啟超覆電辯論,略雲:
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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