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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曰生平痛惡之物與切齒之人,忽而去之,亦可當藥。人有偏好,即有偏惡。偏好者致之,既可已疾,豈偏惡者闢之使去,逐之使遠,獨不可當沉痾之《七發》乎?無病之人,目中不能容屑,去一可憎之物,如拔眼內之釘。病中睹此,其為累也更甚。故凡遇病人在床,必先計其所仇者何人,憎而欲去者何物,人之來也屏之,物之存也去之。或詐言所仇之人災傷病故,暫快一時之心,以緩須臾之死,須臾不死,或竟不死也,亦未可知。刲股救親,未必能活;割仇家之肉以食親,痼疾未有不起者。仇家之肉,豈有異味可嘗,而怪色奇形之可辨乎?暫欺以方,亦未嘗不可。此則充類至義之盡也。愈疾之法,豈必盡然,得其意而已矣。
以上諸藥,創自笠翁,當呼為《笠翁本草》。其餘療病之藥及攻疾之方,效而可用者盡多。但醫士能言,方書可考,載之將不勝載。悉留本等之事,以歸分內之人,俎不越庖,非言其可廢也。總之,此一書者,事所應有,不得不有;言所當無,不敢不無。“絕無僅有”之號,則不敢居;“雖有若無”之名,亦不任受。殆亦可存而不必盡廢者也。
[全書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