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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回 忍簽約喪權辱國 倡改制立會籌安 (第3/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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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與貴國,素敦睦誼,難道竟無協商的餘地麼?”日置益道:“通牒中已經說明,敝政府不能再讓。就使本駐使有意修正,也是愛莫能助了。”樂得客氣。說畢即行。曹汝霖隨送道:“貴駐使是全國代表,凡事尚求通融一點。”日置益稍稍點頭。到了次日,又至外交部中,遞交說明書,內開七款如下:

一除關於福建省交換公文一事之外,所謂五項,即指關於聘用顧問之件,關於學校用地之件,關於中國南方諸鐵路之件,關於兵器及兵器廠之件,及關於佈教權之件是也。

二關於福建省之件,或照四月二十六日日本提出之對案,均無不可。此次最後通牒,雖請中國對於四月二十六日日本所提出之修正案,不加改訂,即行承諾,此係表示原則。至於本項及四五兩項,皆為例外,應特注意。

三以此次最後之通牒要求之各項,中國政府倘能承認時,四月二十六日對於中國政府關於交還膠州灣之宣告,依然有效。

四第二號第二條土地租賃或購買,改為暫租或永租,亦無不可。如能明白瞭解,可以長期年限。且無條件而續租之意,即用商租二字亦可。又第二號第四條,警察法令及課稅承認之件,作為密約,亦無不可。

五東部內蒙古事項,中國於租稅擔保借款之件,及鐵道借款之件,向日本政府商議一語,因其南滿洲所定之關於同種之事項相同,皆可改為向日本資本家商議。又東部內蒙古事項中商埠一項,地點及章程之事,雖擬規定於條約,亦可仿照山東省所定之辦法,用公文互換。

六日本最後修正案第三號中之該公司關係人,刪除關係人三字,亦無不可。

七正約及其他一切之附屬文書,以日本文為正,或可以中日兩文皆為正文。

日置益遞交此書,也不再置一詞,匆匆去訖。袁總統即召集要人,連夜會議,未得要領。越日上午,續議一切,亦不能決定。至下午二時,又召集國務卿左右丞各部總長,及參政院長黎元洪,並參政熊希齡、趙爾巽、梁士詒、楊度、李盛鐸等,開特別會議。由陸總長先行報告,然後袁總統出席開議。大眾計無所出,惟陸海軍總長,與參政中的激烈人物,尚主張拒絕,寧可決裂。袁總統只沉著臉,淡淡的答道:“山東、奉天一帶,已遍駐日兵,倘或交涉決裂,他即長驅直入,我將如何對待?實力未充,空談何益?與其戰敗求和,不若目前忍痛,從前甲午的已事,非一殷鑑麼?”試問甲午之釁,誰實啟之?今乃甘心屈辱,想是一年被蛇咬,三年怕爛稻索。徐世昌亦接著道:“越能忍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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