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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火器法》於1934年頒佈,人稱NFA,與目前的(2023年)NFA法案類似,法案對該法所界定的火器製造和轉讓徵稅,並對從事進口、製造和經營NFA火器業務的個人和實體徵收特別職業稅。
該法還要求財政部對所有NFA火器進行登記。受1934年法令管轄的火器包括槍管長度小於18英寸的獵槍和步槍、某些被稱為“任何其他武器”的火器、機關槍、火器消聲器和消音器。
但實際上,這條法案違憲,導致幾乎沒辦法應用。
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公民擁有“自證其罪”這一法理特權,也就是“沉默權規則”。
不能強迫一個人證明他自己有罪。
但這條法案中,如果未登記槍支的擁有者按照國家槍支管理局的要求申請對槍支進行登記,財政部可向國家當局提供關於登記人擁有槍支的資訊。然後,國家當局可以利用這些資訊起訴其擁有違反國家法律的人。
不登記違法,登記了卻會留下罪證……
基本理論如下
假如我是一個美國平民,我持有一支老式的衝鋒槍,違法了,但我是合法公民,為了避免不登記違法,所以我去登記了,交稅了。
但是登記的是財政部,他們反手把我的登記資訊交給相關部門,相關部門要因為我曾經非法持有自動武器判我有罪。
但這一法案就這麼稀裡糊塗的持續應用到了1968年《國家火器法》第二章出臺,也就是NFA第二修正案——《槍支管制法》,這個修正案修正了“火器”的NFA定義,增加了“破壞性裝置”這一概念,進一步限制了全自動射擊的所有,擴大了“機槍”的定義。進一步壓縮平民持有自動武器的可能。
《火器持有者保護法案》和1968年頒佈的修正案一樣,是對原有的《國家火器法》再次修訂,用於限制所有平民持有1986年以後生產的所有的“自動武器”,也就是“machine Gun”(機槍),“Submachine Gun”(短機槍、衝鋒槍)。
這是美國聯邦釋出國家法案,具體執行下去,還要看各州實行的地方《槍械法》,所以,雖然這條法案在形式上上已經完全禁止了平民持有自動武器,然而……
1986年,實行這條法令後,當即就有數個州跳出來表示這是對“美國公民權利的實質性侵犯”。
屬於是老生常談了。
肯塔基州就在此列。
只要你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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