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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殺人案件時,由上海縣驗屍。”
上海縣屬於上海道管轄。上海道範圍很廣,直接管轄上海街區的是上海縣。
根據這一條文,金玉均的驗屍應由上海縣辦理,但第七條又規定:“有領事的外國人犯罪,依據條約應由領事予以處罰;沒有領事的外國人犯罪,應由委員會審問處罰之。”
朝鮮在上海沒有領事,是否應由外國人和中國人組成的委員會來審判呢?清政府的原則是,朝鮮不是外國,不論犯人洪鐘宇,還是被害人金玉均,都不是外國人,這樣解釋,就應該由中國方面單獨審判。對此,會審衙門的外國委員也沒有提出異議,因為他們覺得這一案件背景很麻煩,不願參與。
有過多少次沉痛教訓的清政府,對租界內的問題極其敏感。關於法律的解釋,是經過充分研究,並且向會審衙門的外國委員摸準了底之後,才敢開口的。
對於會審衙門的章程和法律的解釋提出抗議的,是東京的大井憲太郎等人。他們向日本外交部提出:“金玉均既然在日本法權保護之下,那麼,他的遺體送還日本才是國際上的禮節。”
國際法方面並不存在這樣的禮節,如果有,那隻能是日本的國民感情。這種國民感情,雖然不能說是有意製造出來的,但至少也不是原樣,而是根據政治上、外交上的意圖放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