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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還催生了股票制度。
有思路靈活的商幫為了分攤風險,便開始向民間籌集資金用來購買政府發出的基金,一開始都是民間私人的籌集方式,結果有人要撤資,把事情鬧到了官府,而且還不是個例,於是政府索性出臺了民間集資法案和股票法。
在華國,許多人都把戰爭當做了一種買賣來做,這也是宋傑有意引導的結果。
不過有許多戰爭並不一定會有大的獲利,甚至還會費力不討好,就如同佔領如同吐蕃和西遼這些地方,華國民間幾乎都沒有太大的興趣。
這些地方地廣人稀,自然條件惡劣,就算你告訴他可能有金子,商人們都要好好算算投入和產出的問題。
因此,宋傑利用商業力量支撐戰爭的形式也不是絕對的,這就需要把徵兵和對外戰爭從法理上固定下來,所以在這幾年中,華國政府出臺了多項法律。
最為重要的便是義務兵役制和對外戰爭法。
按照法律的規定,凡華國年滿十六歲的男子都有服兵役的義務,無論出身、收入、受教育程度,每年政府都會根據實際情況徵兵一到兩次,拒絕服兵役的人會受到的懲罰也是非常嚴重的,重的會全家服勞役,輕的也會斷了所有前途。
對外戰爭法是從法理上把國王有對外發動戰爭的權利法理化,並規定了發動戰爭的條件,對商幫和國民的要求,在國王發動對外戰爭時,可以無條件的徵用民間的資金和資源,當然也有響應的賠償機制,只不過是低於市場價格的。
雖然對外戰爭法一開始受到一些反對,不過在政府出臺了爵位制度後,這些反對便越來越小了。
因為政府會把一個人或一個家庭對朝廷和國家作出的貢獻,換算成封爵的功績,其中對戰爭支援越大,功績就越大,這也是一種鼓勵軍功的激勵辦法。
對金國的戰爭,初期進行得很順利,不過後來華國軍隊遇到了金國騎兵的激烈抵抗,而且騎兵的數量十分龐大,導致進攻遇到了挫折,後來直到華國把新研製的手動機槍運到了戰場後,把戰爭變成了單方面的屠殺。
華國研製機槍的時間已經超過十年,現在定型的是被稱為乾元十一式的手搖式機槍,其由二十五個槍管和擊發裝置組成,與後世的加特林和馬克沁不同的是,這款機槍還是藉助的人力搖動,類似於縫紉機的工作模式。
儘管如此,機槍的出現已經把戰爭的模式變成從以往的勢均力敵,到現在的屠殺,當然,華國的軍隊對後勤運輸的依賴也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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