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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回 又謀世襲內府藏名 戀私財外交啟釁 (第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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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匱之管鑰,大總統掌之。石室之管鑰,大總統及參政院院長國務卿分掌之,非奉大總統之命令,不得開啟。

第四條大總統選舉會,以下列各員組織之:

一參政院參政互選五十人。

二立法院議員互選五十人。

前項各款之互選,用記名連記投票法,以得票較多數者為當選,由內務總長監督之。

屆組織大總統選舉會,立法院在閉會期內時,以在京議員之名次在前者五十人,為大總統選舉會會員。

第五條大總統選舉會,由大總統召集,於每屆選舉期前三日以內組織之。

第六條大總統選舉會,以參政院議場為會場,以參政院院長為會長。

參政院院長,如系副總統兼任,或有其他事故時,以立法院議長為會長。

第七條選舉大總統之日,大總統敬謹將所推薦有被選舉為大總統資格者之姓名,宣佈於大總統選舉會。

第八條大總統選舉會,除就被推薦三人投票外,得對於現任大總統投票。

第九條選舉大總統,以會員四分之三以上到會,用記名單名投票法。得票滿投票人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者為當選。

若皆不足當選票額時,就得票多數之二人行決選,以得票較多數者為當選。

第十條每屆應行選舉大總統之年,參政院參政,認為政治上有必要時,得以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現任大總統連任之議決,由大總統公佈之。

第十一條大總統任期未滿,因故去職時,應於三日內組織大總統臨時選舉會。

臨時選舉未舉行前,大總統職權,由副總統依約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代行之。如副總統同時因故去職,或現不在京,及有其他事故,不能代行時,由國務卿攝行其職權。但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所規定之職權,不得代行或攝行。

第十二條屆行臨時選舉之日,由代行或攝行大總統之職權者,諮行大總統臨時選舉會會長,指任會員十人,監視開啟尊藏金匱石室,恭領金匱到會,當眾宣佈。就被推薦三人中,依九條之規定,投票選舉。

第十三條現任大總統連任,或當選大總統繼任,均應於就職時,為下列之宣誓。

餘誓以至誠遵守憲法,執行大總統之職務,謹誓。

憲法未公佈施行以前,前項誓詞,須宣告遵守約法。

第十四條副總統之任期,與大總統同。任滿時,由連任或繼任之大總統推薦有第一條資格者三人,準用選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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