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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回 榻前會議忍辱陳詞 最後通牒恃威恫嚇 (第4/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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嗣後覆在榻前會議兩次,至日置益足疾漸愈,稍能起行,又在日使館會議三次,都是因南滿洲問題,中國允日人選採礦產九處,且開放滿洲商埠,供日人貿易,並允雜居置地,惟關係訴訟案件,應歸華官辦理。日置益未肯允從。

轉瞬間已是四月六日,日置益足疾全愈,乃重至外交部會議,所議仍為南滿洲雜居問題,終未解決。越二日,又來會議,提出第五號問題。陸徵祥因關係主權,婉詞謝絕。又越二日,復開會議,仍要求解決第五號問題。陸徵祥答言:“貴國軍械精良,不能受條約拘束,餘難置議”云云。日置益終不肯稍讓。至四月十三日及十五日,復要索東蒙問題,應由中國予以南滿相同的利益。陸徵祥初未肯允,嗣允在東蒙開闢數處,日置益終未滿意。臨行時,且謂:“討論已畢,不消再議,本駐使當詳復政府,候令施行罷了。”這已是第二十四次會議,自散會後,停議了八九天,至二十六日下午,日置益復氣宇軒昂,乘著馬車,徑至外交部,由陸總長等迎入。略寫日使狀態,已覺氣焰逼人。日置益大言道:“現奉本政府訓令,將所有全案,已加修正,若貴國再不允從,也無庸多談了。”說至此,即取出日本政府修正案,遞交陸總長,當由陸總長接閱,但見紙上寫著:

第一號第一款仍前。第二款改為換文。彼此互換,因稱換文。中國政府宣告凡在山東省內,並其沿海一帶土地及各島嶼,無論何項名目,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第三款修正。中國政府允准自行建造由煙臺或龍口接連膠濟路線之鐵路,如德自願拋棄煙濰鐵路權之時,可向日本資本家商議借款。第四款修正。中國政府允諾為外國人居住貿易起見,從速自開山東省內合宜地方為商埠。附屬換文所有應開地點及章程,由中國政府自擬,與日本公使預先決定。

第二號第一款仍前。惟附屬換文,旅順、大連租借期,至民國八十六年,即西曆一千九百九十七年為滿期。南滿鐵路交還期,至民國九十一年,即西曆二千零二年為滿期。其原合同第十二款所載開車之日起,三十六年後,中國政府可給價收回一節,毋庸置疑。安奉鐵路期限,至民國九十六年,即西曆二千零七年為滿期。第二款修正。日本臣民在南滿洲為蓋造商工業應用之房廠,或為經營農業,可得租賃或購買其須用地畝。第三款仍前。惟附帶宣告。前二款所載之日本國臣民,除須將照例所領護照向地方官註冊外,應服從由日本國領事官承認警察法令及課稅。至民刑訴訟,日本人為被告,歸日本國領事官,中國人為被告,歸中國官吏各審判。彼此均得派員到堂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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