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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K.Chesterton)的《布朗神父》(Father Brown)系列風格相似。寫了這些小說,他就不再相信,社會沒有給予作家足夠生活經驗,而導致作家寫不出偵探小說了。他將其當成一種極端決定論的觀點予以拋棄。
現在,讓我們來仔細想想他的另一觀點:“每個人都知道某人是被誰,又是因為什麼被殺死的。”如果你能想到,許多殺手都希望自己永遠不被發現,那麼你隨即就會清楚,阿爾坦的這種說法並不總是在理。切廷·阿爾坦說,我們的文化中缺乏暗殺事件,而早在四百年前,奧斯曼政府(被那時充當守舊衛士的歷史學家們稱為經典年代)就極其關注無名殺手案件,並將它們寫進了律法,為此他們付出了卓絕的努力。今天,我們知道,伊斯蘭教大臣艾布蘇尤德大人曾是蘇萊曼大帝時代最高的法律權威,他的判決成為西方意義上劃時代的經典先例,因而一直光芒耀眼,對今天的許多裁決仍有影響。他常常會被人問起,究竟誰應該為無名殺手謀殺案負責。
問題:當四個村落彼此相鬥,有人被身份不明者亂棍打死,誰該支付撫卹金呢?
回答:最近的村落。
問題:如果有人在某個城鎮附近被殺,殺手銷聲匿跡,誰該支付撫卹金呢?是整個城鎮,還是住在附近、能聽見死人驚叫的人們?
回答:那些住在附近、能聽見死人驚叫的人們。
問題:如果在教會屬地發現一具屍體,兇手銷聲匿跡,而房客又都在寓所睡覺(不在店裡工作),那麼誰該支付撫卹金呢?
回答:那些住在附近、能聽到死者驚叫的人們。如果附近無人居住,就由當地財政部門——換句話說,就是政府——負責。
從這些例子,我們可以看出,奧斯曼刑法對無名殺手謀殺案極為關注。國家也非常清楚,如果確定不了是何人所為,國家就應對這類罪行負責——換句話說,就得由國家來支付撫卹金。如果近旁人等不想對此負責,他就不得不親自找到真兇。於是,就產生了這樣一種可能性,即我們可能不得不對發生在自己周圍的每宗謀殺案負責,這與今天我們看到的情況完全相反。那些日子,為了避免對謀殺案負責,人們必須對周圍的一切動靜高度警覺,甚至到了妄想的程度。因為人人清楚,他有可能要對四周發生的謀殺案負責。因此,任何普通人都可能急切地追蹤罪犯、殺手,這在情理之中。我個人透過觀察發現,儘管伊斯坦布林的人口如今已達千萬,但這種責任感和熱切心,至今仍在這座城市大行其道。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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