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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生活費補貼)低於第一條規定標準的,其差額由所在學校給予補足。
(四)為了解決研究生本人在校學習期間學習生活上的特殊困難,另外再按每人每月2元的標準編列預算,由學校集中掌握,作為對研究生的臨時困難補助使用。
(五)研究生在校學習期間的書籍費,攻讀碩士學位的每人每年40元,取得碩士學位後攻讀博士學位的每人每年60元。具體發放辦法由學校研究確定。
各部門所屬研究機構招收的研究生,其助學金和書籍費的標準,可按上述規定標準辦理。
————(正文第632-633頁)————
十四、為了合理解決培養研究生的物質條件,更好地完成培養研究生的任務,教育部、財政部於1982年3月19日頒發了《關於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業務費”開支問題的試行規定》,對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實施業務費作了如下規定:
(一)“研究生業務費”開支範圍包括:材料費,試劑費,加工費,試驗費,必需的專業參考書刊、資料和小型低值儀器裝置費,出差費,以及聘請校外有關方面專家審閱研究生論文和參加研究生論文答辯時必須開支的有關費用。
(二)“研究生業務費”的開支標準,根據科類,培養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工科、農科、林科、醫藥、理科、體育1200元,文科、財經、政法、藝術800元。培養博士研究生按碩士研究生相同科類標準另增1倍計算。研究生業務費,均在上級主管部門核定的“高等學校經費”內,由學校統一掌握使用。
(三)研究生進行科學研究和撰寫畢業論文,凡屬承擔國家科學研究任務和部門委託科研任務,或參加學校自選科研專案研究的,其費用分別在“科技三項費用”、“代管科研經費”、“教育事業費”款的“科學研究費”項下列支。
因增加研究生所需增加的人員經費、公務費、教學裝置和一般裝置費等,由學校統籌安排在“高等學校經費”的相關條目內安排列支。
(四)研究生到外地參加有關會議或進行調研等活動,其費用分別按下列標準掌握:
1、凡屬承擔國家重大科研任務和部門委託科研任務,或參加教研室自選科研專案研究,以及參加指導本、專科學生生產實習的,其出差費可按學校所在地區差旅費規定開支標準,視同一般工作人員出差處理,但出差期間一律不準乘坐飛機。
2、凡為完成畢業論文去外地蒐集資料,聽取學術報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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