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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章 天價合同 (第4/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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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現在的蘇文來說,這方案非常不現實,他也沒資格得到那麼多。

相比第一份方案的離譜,第二份方案就顯得合理得多,銳步他們也容易接受許多。

至少價格還算是在他們的心理承受範圍內。

只是這份方案裡,蘇文的佔比還是太多了,而且還是按總營收來的,他們同樣有些無法接受。

一雙球鞋,從設計、生產到上架銷售,加上人工、管理,以及門店租金之類的,成本可不小。

而蘇文就要佔一雙球鞋的20%銷售分紅,他們還有得賺嗎?

這不是白打工嗎?

當然,一雙鞋的實際成本不可能佔太多,因為銷量越大,平攤的成本就越小,他們還真不可能賺不到錢。

只是20%,30%,這價格還是太高了!

此時,銳步一方的內心,就像叉燒芬似的:皇上,臣妾做不到啊!

不過既然他們直接放棄了第一份方案,可以勉強接受第二份方案,那麼,就按第二份方案的價格來談。

他們不接受當中的價格不要緊,可以談,慢慢談,甚至可以設限,增加些激勵條款。

只要郎有心妾有意就可以談下去。

於是,在接下來的兩天內,蘇文和瓦蘭特,以及後者的助手和律師團隊,就第二份方案的商談,與銳步一方,進行了一番長時間的,並且密集的討價還價。

最終在第二日晚上,蘇文即將回歸球隊參與訓練的時候,終於談成了。

3年100萬美元,年均30萬的合同;

附加激勵條款,在每年可從獨立系列獲得5%銷售分紅的基礎上,若當季能入選全明星,再增加1%的銷售分紅;

若入選最佳陣容,再+1%;

若入選最佳防守陣容,再+1%;

若獲得最佳新秀獎項,再+1%;

若獲得常規賽最佳球員MVP,再+1%;

若獲得常規賽最佳防守球員DPOY,再+1%;

若獲得得分王或者助攻王之類的頭銜,再+1%;

若當季帶隊獲得總冠軍,並榮獲FMVP,再+1%。

林林總總的激勵條款,再加5%的基礎銷售分紅,他最高一年可獲得13%的銷售分紅+30萬美元。

最後,蘇文要求,他們合作的第一款球鞋趕緊出,樣品最好是在全明星之前能穿上,那樣他就可以愉快的在全明星週末中帶著它玩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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