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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清所抵賠款的鹽稅,彼時每年所收,只一千二百萬兩,現已增至四千七百五十萬兩,是除一千二百萬兩外,羨餘甚多。前為舊額,今為新增,兩無妨礙。”六國銀行團,乃再擬磋商,袁總統正苦無錢,巴不得借款到來,可濟眉急。運動正式總統,原是要緊。因囑財政總長周學熙,申議借款事宜,擬將原議六萬萬兩,減作二萬萬。銀行團復要求四事:一是從前墊款,暨現今大借款,應將中國全國鹽務抵押,聘用洋人管理,除還本付利外,倘有餘款,仍聽中國自由支用。二中政府應請借款銀團指定洋員,在財政商辦處,期限五年,凡關財務歲入等事,須備政府顧問。三中政府應自行聘用洋人,與財務商辦處代表洋人,於取銀票面簽字,隨時取用借款,並聘用稽核專門洋人若干,稽核借款賬目,分別公佈中外,又借款興辦實業,應用銀團所認為適當專門洋人,監理事業。四銀行既代中國出售鉅款債票,若票賣完,中政府不得另借他款,以致市面牽動。這四條要請前來,周學熙因他條件過嚴,特開國務院會議,自擬借款大綱五條,提交參議院議決。大綱五條列下:
第一條中國自行整頓鹽務,惟製造鹽廠及經收鹽稅之處,中國可酌量自聘洋人,幫同華人辦理。所收鹽稅,可交存於最妥實之銀行,以備抵還借款之本息。
第二條借款用途,以經參議院議決之款目為準則,其表面之簽字,應由財政總長自委一中國人,與六國團代表一人,會同簽字。
第三條稽核賬目之事,歸入中國審計院辦理。中國對於借款一部分之用賬,可兼備華洋文冊據,華洋員同押。
第四條中國以後興辦實業,如需借款,只可商聘洋技師,按照普通合同辦理。
第五條此項借款債票,未售完之前,倘中國續借款項,如六國團條款與別家相同,可先盡六國團承辦。但在本合同以前所訂之借款合同條件,仍得繼續進行,不受本條件拘束。
參議院議員,看到這種條件,共說此是政府報告文,並非特別提案,有什麼緊要,定需會議?嗣因周總長一再催迫,乃將五條大綱,逐一研究。尚可照此進行,無大損害,遂一律認可了事。誰知已墮入計中。周學熙復與銀行團會議數次,始終無效。幸倫敦借款,逐月得數十萬鎊,還可勉強支援,所以挨延過去。哪知英使竟來一照會,聲言如民國元年終日,中國不將從前賠款借款,一概解清,決將作抵的厘稅厘金等,實行收沒。好借人債者其聽之!俄使亦主張同意,幸法使康悌,及日本銀行代表小田切轉圜,與中政府重開談判。當由英使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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