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文書庫

第39章 臨時住所 (第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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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我們當時籤的租房合同,上面有他的名字和聯絡方式,您看看。”

沈逸接過合同,看見上面清清楚楚地寫著徐朗的名字,下面還有他的身份證號和戶籍地址。

“這個小夥子啊說他是個外地人,臨時到咱們這川陽市辦點兒事兒,所以就租了我這房子,租期一個月。

我一想著,反正這房子空著也是空著,還不如租給他。

反正就一個月的時間,也不耽誤我後面再找租客。

這不,他已經租了一個星期了,我不過我瞧著他好像也不經常回來住……”

“不經常回來住?”

“是啊,我聽一些還住在這裡的老鄰居說,這房子裡的燈基本就沒亮過……”

……

與房東瞭解完情況,沈逸便進入了現場。

“怎麼樣?”

“我們在現場發現了一些指紋,還有一些男性的腳印,這些都得等回去之後比對一下。

另外,桌子上有一瓶已經開啟的飲料,看這樣子應該是喝了幾口。

痕檢科的人已經將裡面的液體帶回去了,準備化驗一下,看看是不是同樣含有三唑侖的成分……”

大江這邊說完,陳之南也湊過來說道:

“頭兒,我們已經仔細勘查過現場,並沒有發現任何能證明嫌疑人身份的物品。

而且,這裡很明顯就是他為了此次作案而選中的地點。

這一片四周幾乎沒有攝像頭,進出的人員也很複雜,幾乎不會有人注意到有沒有陌生人來,所以很難找到什麼目擊者。

還有更重要的一點,這個房子裡完全沒有人居住過的痕跡……”

不錯,聽到這陳之南這樣說,沈逸也發現了問題的所在。

這個房子裡除了一些基本的生活設施之外,並沒有看到任何的私人物品,更沒有行李,這不應該是曾經有人住過的樣子。

看來陳之南說的不錯,這裡應該就是嫌疑人挑選的作案地點,並不是他真正的住所。

但是眼下有一個問題。

這裡距離市中心非常遠,就是他們剛剛從局裡開車到這裡,也用了差不多五十分鐘的時間。

而根據受害者汪晴所反映的情況,她的手機上提示,凌晨三點多鐘的時候,她的銀行卡里的錢被人取走。

這也就說明,嫌疑人最晚也要在兩點半左右的時候離開這裡。

可是那個時間段,嫌疑人又是怎麼離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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