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記住【閃文書庫】地址:www.shanwen.tw
身體,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審問處罰;二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尋;三人民有保有財產及營業之自由;四人民有言論著作刊行,及集會結社之自由;五人民有書信秘密之自由;六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七人民有信教之自由;第七條,人民有請願於議會之權。
第八條,人民有陳訴於行政官署之權;第九條,人民有訴訟於法院,受其審判之權;第十條,人民對於官吏違法損害權利之行為,有陳訴於平政院之權;第十一條,人民有應任官考試之權;第十二條,人民有選舉及被選舉之權。
第十三條,人民依法律有納稅之義務;第十四條,人民依法律有服兵之義務;第十五條,本章所載人民之權利,有認為增進公益,維持治安,或非常緊急必要時,得依法律限制之。
第三章參議院第十六條,中華民國之立法權以參議院行之。
第十七條,參議院以第十八條所定各地方選派之參議員組織之。
第十八條,參議員,每行省、內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選派五人,青海選派一人,其選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參議院會議時每參議員有一表決權。
第十九條,參議院之職權如下:一議決一切法律案;二議決臨時政府之預算決算;三議決全國之稅法幣制及度量衡之準則;四議決公債之募集及國庫有負擔之契約;五承諾第三十四條、三十五條、四十條事件;六答覆臨時政府諮詢事件;七受理人民之請願;八得以關於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見建議於政府;九得提出質問書於國務員並要求其出席答覆;十得諮請臨時政府查辦官吏納賄違法事件;十一參議院對於臨時大總統,認為有謀叛行為時,得以總員五分之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員四分三以上之可決彈劾之;十二參議院對於國務員認為失職或違法時,得以總員四分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員三分二以上之可決彈劾之。
第二十條,參議院得自行集會開會閉會。
第二十一條,參議院之會議,須公開之,但有國務員之要求,或出席參議院過半數之可決者,得秘密之。
第二十二條,參議院議決事件,諮由臨時大總統公佈施行。
第二十三條,臨時大總統對於參議院議決事件,如否認時,得於諮達後十日內宣告理由,諮院複議。但參議院對於複議事件,如有到會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仍執前議時,仍照第二十二條辦理。
第二十四條,參議院議長,由參議員用記名投票法互選之,以得票滿投票總數之半者為當選,第二十
本章未完,請點選下一章繼續閱讀!若瀏覽器顯示沒有新章節了,請嘗試點選右上角↗️或右下角↘️的選單,退出閱讀模式即可,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