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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也沒有辦法,那些失蹤的人的家屬也在鬧,他們的壓力也很大。
所以,現在,龍山磷礦集團非常的著急,急需找到那些失蹤的人。
而警方也希望息事寧人,別把事情鬧大。所以才默許了龍山集團自己請人去尋找那些失蹤的人。
雖然警方沒有公開的支援讓有道法的人下去找,但是也沒有反對。他們只給出了一個條件:“不能再有人失蹤!”
聽完趙叔的講述,我知道,這個活兒的確能夠賺大錢,要是我們真能夠替他們找到那些失蹤的人,那樣的話報酬一定是不少。
到了礦區之後,我們沒有直接去礦山,而是到了龍山集團的辦公區。
接待我們的是一個自稱“李經理”的男子。
他把我們引到一間辦公室之後,開門見山對我們說道:“各位,想必事兒你們都清楚了!我就不再贅述了!我這兒有三個條件。你們必須得答應,否則,我們公司不敢讓你們進礦井。”
“什麼條件?”趙叔問道。
李經理拿出了幾張紙遞給了我們,然後告訴我們。如果我們想要進入出事的礦井的話,必須要事先簽下這幾份宣告。
宣告的內容我看了一下,大致的意思是,我們是自己好奇,自己做主非要進入礦井的,他們集團對我們進行過阻攔,但是攔不住我們。
我們進入礦井之後,一切後果都得我們自己負責,與他們公司沒有任何關係。我們的家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來找他們的麻煩等等。
這明顯是一份不公平的協議。
但是,他說得很清楚。只要我們能夠替他們找到失蹤的人,他們願意以每一個人十萬元的代價支付我們。
除了這幾份宣告之外,他們還讓我們簽訂了保密協議,不論我們下去調查出什麼樣的結果,都只能向他們公司指定的專人彙報,不得向其他的任何組織及個人透露。
在看完幾份這樣的宣告和協議之後,我知道,他們這是要在法律程式上立於不敗之地。
不管出現什麼樣的情況,他們都將不會承擔任何風險。
說白了就是,我們要想賺他們的錢,那一切風險都得我們自己來承擔,他們只負責在我們找到那些失蹤的人之後支付我們相應的錢。
“小川,你看……”趙叔對我問道。
我也知道,這件事有些麻煩,但是我的確需要錢。
如果我能夠幫他們找到失蹤的五個人,那麼我就可以得到五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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