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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得好,朝中有人好辦事。
原本只是一件普通的民事糾紛,賠點錢也就了事了,但那名潑婦非嚷嚷著自己認識哪位大領導,要去醫院驗傷、讓許愛國好看云云。
警察同志自然無權阻止對方去醫院驗傷的請求,結果到了醫院一打聽,驗傷的錢要自己墊付,那潑婦瞬間又不肯了,坐在地上撒潑打滾,指責許愛國和他的那個戰友沆通一氣,來騙、來欺負她一個弱勢婦人。
本來就是擦破點皮的屁大點傷,人家吳玲玉媽媽被她們又是扯頭髮又是扇耳光都沒說要做傷檢,這麼一鬧,兩邊都被弄得下不來臺。
許愛國咽不下這口氣,不顧李美娟反對,自掏腰包給她掛了號做傷檢。
你不是要做傷檢嗎,那就做,一起做!
最後不知怎麼搞的,醫生給李美娟定了個疑似腦震盪的病情,好好的民事糾紛一下子升級成了故意傷人。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原本只是不接受調解就蹲幾天拘留所的事,一下子弄得要腳踩縫紉機、手戴銀手鐲。
幾名鬧事的潑婦瞬間啞火了,還在醫院就開始內訌起來,把責任都往其他人身上推,罵著罵著還大打出手起來。
許愛國拍了拍自己戰友的肩膀,投來疑惑的神情。
方小海笑著搖搖頭,模稜兩可的道:“一切都是符合流程的,秉公辦案!”
腦震盪不像其它傷,即便是二十年後的醫學水平也檢查不出來,醫生只會根據傷者的口述斟酌著給。
驗傷時,醫生問李美娟:“有沒有感覺耳鳴、有沒有感覺頭暈頭疼、有沒有噁心乏力?”
剛剛被人扇了好幾個耳光,有這些症狀不是再正常不過,李美娟全都說了有。
醫生斟酌後理所當然的給了一個疑似腦震盪的判斷。
。。。。。。
一行人回到警局後,原本還不可一世的幾個婦人紛紛換了一副嘴臉,還沒進警局大門就哭嚷著求李美娟放她們一馬。
上一秒還說自己家裡認識哪位大領導的那位,跪的也是最快的。
“李姐,你大人有大量,別和我一般見識,我家上有老下有小。。。。。。。”
“李姐我給你跪下了,你把我當個屁放了行不行,我真的知道錯了。。。。。。”
“。。。。。。”
許愛國在一旁看的暗爽,[活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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