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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好姜夢瑤似乎完全沒有注意到沈曉婉的“失言”,沒有任何猶豫地按照她的指示去填好了日期。
“接下來是第4頁……這裡,就是第5款……對,就是約定雙方分成比例那條。”
“……在合同期內,乙方所有的演出收益和版權相關收益以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收益,雙方約定分成比例為甲方30%,乙方70%……乙方好像指的是我嗎?這給我的分成是不是太高了?”
“怎麼會高呢!夢瑤姐,現在公司還沒有什麼有用的資源,一切都要依靠著你,拿三成已經是在吸血啦!”
雖然沈曉婉的話很有說服力,姜夢瑤仍然為這個分成比例猶豫著,她突然看向了任幸,問道:
“任大哥,你也覺得這個分成比例合適嗎?”
“合適,當然合適!我們拿三成已經太多了!”
任幸急忙說道。
他原本就從沒有想過要從仙女那裡掙錢,這個表態自然是發自內心的真誠。
“夢瑤姐,如果公司今後有能力給你更大的支援了,到下次續約的時候自然會提出更高的分成比例,你現在就安心接受吧。”
沈曉婉又勸道。
在任幸的全力配合,她終於還是讓姜夢瑤接受了下來。
合同談判中,甲方拼命維護乙方而不是自己的權益,這簡直就是聞所未聞的怪事!
如果換成其他人,一定會認為這其中藏著什麼重大的圈套。
但姜夢瑤卻並沒有絲毫懷疑,順從地按照沈曉婉的指導,一條又一條地確認了條款,直到看見“……簽約確定後,甲方需在十天內以現金方式支付給乙方簽字費兩百萬元整”才又停了下來。
“簽字費是什麼?為什麼要無緣無故地給我這麼一大筆錢?”
這一次,她並沒有問沈曉婉,而是直接向著任幸發問。
面對少女的疑惑,任幸卻沒有辦法馬上回答,因為他同樣是才剛拿到的合同,這一條也是一路跟著看下來才看到的。
“夢瑤姐,這只是業內慣例,簽約就都會有的!”
沈曉婉平靜地解釋道。
藝人簽署經紀合同時,會拿到一筆簽字費確實是一個業內常見的情況。
可這絕不是什麼所有簽約都會有的慣例。
實際上,通常只有那些具有相當名氣、擁有廣大的粉絲基礎、能夠立即給平臺帶來巨大收益的大牌藝人才會享有到這項待遇。
說到底,這只是羊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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