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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回 拒委員觸怒政府 借武力追索證書 (第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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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說眾議員閱讀袁總統諮文,又是長篇大論,洋洋灑灑的數千言,大致以《臨時約法》,有好幾條不便照行,須亟加修正。小子錄不勝錄,但記得當時有一清單,提出增修約法草案,就中有應修正者三條,應追加者二條,特照錄如下:

應修正者三條。

一《臨時約法》第三十三條臨時大總統得制定官制官規,但須提交參議院議決。

修正大總統制定官制官規。

二《臨時約法》第三十四條臨時大總統得任免文武職員,但任命國務員及外交大使,須得參議院議員同意。

修正大總統任免文武職員。

三《臨時約法》第三十五條臨時大總統經參議院之同意,得宣戰媾和及締結條約。

修正大總統宣戰媾和及締結條約。

應追加者二條。

一大總統為保持公安防禦災患,於國會閉會時,得制定與法律同效力之教令。前項教令,至次期國會開會十日內,須提出兩院,求其承認。

二大總統為保持公安防禦災患,有緊急之需用,而不及召集國會時,得以教令為臨時財政處分。

前項處分,至次期國會開會十日內,須提出眾議院,求其承諾。

是時憲法草案,已擬定十一章一百十三條,大旨已定,不便變更。況且袁總統提出各條件,全然是君主立憲國的法例,與民主立憲,毫不相容。看官!你想這憲法起草委員,及憲法會議中人,肯一一聽命老袁,委曲遷就麼?當下即向施愚、顧鰲等八人道:“本會章程,憲法讀草,只許國會議員列席旁聽,此外無論何人,不得入席。今諸君來此,欲代大總統陳述意見,更與會章不符,本會但知遵章而行,請諸君自重。”施愚等再欲有言,那會員等已不去理睬,只管自己讀法去了。施愚等奉命而來,趾高氣揚,偏遭了這場白眼,掃盡面上光彩,叫他如何不氣?如何不惱?原是禁受不起。隨即退出院中,回報袁總統,除陳述情形外,免不得添入數語,作為浸潤。袁總統半晌道:“我自有法,你等且退。”施愚等唯唯趨出,隔了一天,即由國務院發出袁總統電文,通告各省都督民政長,反對憲法草案,略雲:

制定憲法,關係民國存亡,應如何審議精詳,力求完善。乃國民黨人,破壞者多,始則託名政黨,為虎作倀,危害國家,顛覆政府,事實具在,無可諱言。此次憲法起草委員會,該黨議員居其多數,閱其所擬憲法草案,妨害國家者甚多。特舉其最要者,先約略言之:立憲精神,以分權為原則,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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