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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回 段芝泉重組閣員 龍濟光久延戰禍 (第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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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說海軍第一艦隊,與練習艦隊,同時獨立,這警報傳達中央,段國務卿未免驚心,亟電致南京將軍馮國璋,及淞滬護軍使楊善德,令他設法調停,挽回此舉。哪知馮、楊二人,己接李鼎新等密函,請守中立,兩不相犯。馮本請恢復舊約法,當然與海軍同志,楊雖為段氏爪牙,但孑身處滬,前後被逼,也只好置身局外,作壁上觀。段盼望迴音,並不見答,偏國會議員二百九十九人,卻聯電國務卿道:

元年約法,與三年約法之爭,端在先決二者孰為法律。如以三年約法為法律,當然不能以命令廢止。惟查臨時約法,為民國之所由成,議會總統,皆由茲產出,其效力至尊無上。在國會既成立以後,憲法未制定以前,如欲有所增修,依臨時約法五十五條,及國會組織法十四條之規定,當由國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提議,並經國會議員五分之四以上之出席,出席議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可決,而後其所增修者,乃為合法,乃得有效。三年約法會議,其組織及程式,既與臨時約法五十五條所載不符,則其所增修者,自不得稱之為法律,實屬違憲之行為。是臨時約法,本來存在,原無所謂恢復,今日以命令廢止三年約法,乃使從前違憲之行為,歸於無效,更無所謂以命令變更法律。現在各省尚未統一,調護維持,惟有一致遵守成憲,否則甲以其私制國法,轉瞬乙又以其私制而代甲,迴圈效尤,人持一法,視成憲為土苴,國法前途,何堪設想。請公堅持大義,力贊大總統,毅然以明令宣告,不依法律組織之約法會議所議決之《中華民國約法》,及其附屬之大總統選舉法,國民會議立法院組織法,均與民國元年《臨時約法》國會組織法,並民國二年憲法會議制定之大總統選舉法相違背,當然不生效力。此後凡百庶政,應與國人竭誠遵守真正國法,以固邦基而符民意。根本既決,大局斯安。特此電覆。

段祺瑞接到此電,也有轉意,並非畏憚議員,實仍是畏憚海軍。乃入與黎總統商議,主張恢復約法。黎本反對袁制,只因段氏登臺,挾有權力,一切規劃,不得不歸他取決,所以審機觀變,未嘗獨斷獨行,既聞段氏有心規復,哪有不允之理,便於六月二十九日,連下數令道:

一共和國體,首重民意,民意所寄,厥惟憲法。憲法之成,專待國會。我中華民國國會,自三年一月十日停止以後,時越兩載,迄未召復,以致開國五年,憲法未定,大本不立,庶政無由進行,亟應召集國會,速定憲法,以協民志而固國本。憲法未定以前,仍遵用元年三月十一日公佈之《臨時約法》,至憲法成立時為止。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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