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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正應了行動前,歐陽正浩對這次行動作戰強度的預測,佟家術者的強悍實屬頂尖水平,甚至強悍到稍有些超出了歐陽正浩的判斷!
突襲作戰剛一開局,作為主戰武器的4名受體,就面臨著即將崩潰的局面。
所以莊孝國才立即下令,展開第二階段的行動。
所謂第二階段行動,其實很簡單,就是在發現4名受體攻伐不利的情況下,由潛伏在佟家宅院外四個方向上四支小分隊的隊員,展開輕火力的輔助射擊,作為消減和擾亂佟家父子作戰能力的手段。
而這裡所說的“輕火力”其中包含著雙重概念:一是相對於重火力武器的殺傷力和打擊範圍而言的。
這次小隊隊員裝備的遠端武器,統一是進口的“史密斯—77”型全自動狙擊步槍,還有“史密斯—11”型短槍,再無其他什麼手雷、機關槍、單兵火箭筒等更具殺傷力的遠端武器!
二是在行動中要求所有槍械在擊發時,都必須裝上消音器。
說白了就是怕鬧出太大的動靜,畢竟是秘密行動,雖然在行動前已經進行了必要的環境封鎖,可萬一被不可預知的群體發覺,再洩露給社會公眾,他們可就不好往回圓了。
可最終這場劫難的引發,就是因為該小隊在第二階段的行動中出了差錯。
若問在哪兒出的差錯?就要從他們配備的這款,從西晏洲高羅曼國走私來的“史密斯—77”型全自動狙擊步槍和彈藥上說起。
首先說,在這次行動中作為國家臻防司派出的行動小隊,為啥非要用走私來的進口武器?
自然是為消除官方軍械管理記錄中武器彈藥的調取記錄,以及混淆現場遺留彈藥的證據等,以確保此次行動的隱秘性。
可此隱秘性已經非彼隱秘性了!按正常來說,即便是國家的執法機關,在無任何合法理由的情況下,就對民間人士實施秘密的降服行動,還要對其進行某些特殊實驗,已屬嚴重的違法行為。
即便是更高一級的政要,從所謂的“大局”出發,默許了這次非法的行動,但在行動中還要呼叫正規制式的軍火,那性質可就不一樣了!
俗話說:山不轉水轉!在這種兩黨輪換執掌國事的政體下,時局多變,矛盾猶顯!這次行動能圓滿成功還好,可一旦失敗了,萬一那天再紙包不住火,這件事就會被曝光出來!
敵對陣營中就會有人跳出來攻擊你:你們在實施這次所謂“降服”的非法行動中,居然還呼叫了軍火,那就是明視訊記憶體在著暗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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