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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爸是無辜的!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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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武不服啊!就提出來上訴。

二審時,跟一審時一樣,法庭給他指定了一名辯護律師,是省高院退休的刑事法官。

辯護律師看了案卷,又去看守所見了魏武。

魏武還是老樣子,堅決不認罪,對律師的態度也很不友好。

不過,這個辯護律師畢竟做過多年的刑事法官,他見過形形色色的犯罪嫌疑人,眼光很毒,想在他這賣乖,很難。

但他也從未見過哪個嫌疑人能像魏武一樣,捱過那麼多輪審訊,卻從沒有認過罪的,一般多是認了罪再翻案,只有魏武,從頭到尾沒有認過哪怕一個字!

而且,匕首的刀鞘一直沒有找到。

結合魏武的表現,辯護律師覺得案件可能另有隱情。

在法庭上,辯護律師指出:

首先DNA比對不能確定其唯一性。

百萬分之三的比例,看似很低,但全省6000多萬人口,按照比例就會有180多人的DNA相似;若是放在全國則是3000人。

誰也無法確定,本地會不會剛好有幾個有著相似DNA的人?尤其是農村,同族同姓居住緊密,近親集中,這種可能性更不能排除!何況也不能排除流竄作案。

其次是匕首沒找到。

辯護律師認為:由於那種匕首的特殊落鞘方式,如果刀和鞘分離則不便於攜帶。

結合這種匕首的特點和大家使用的習慣,一般都是把匕首掛在腰帶上,抽出匕首後,刀鞘依然留在腰帶上。

而且,刀鞘不是用卡扣掛在腰帶上,而是用腰帶從刀鞘上面的孔裡穿過去的,解下刀鞘必須抽掉腰帶,很不方便。

如果作案時,嫌疑人的匕首沒有掛在腰帶上,而是整個匕首連同刀鞘拿在手上拔出匕首的,則刀鞘就會被兇手隨手丟在現場,因為兇手既然沒有帶走匕首,自然也沒有必要特意帶走並藏匿刀鞘。

兇手將匕首扔在現場,而不見刀鞘,只能說明刀鞘是套在兇手皮帶上的。

既然在魏武身上、家裡、沿途路上、水塘溝田都沒有找到刀鞘,這說明兇手有可能另有其人,刀鞘被真兇掛在腰上帶離了現場。

最後,辯護律師向法院提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通知精神,死刑的判決,必須要慎之又慎。

此案的關鍵證據之一缺失,嫌疑人又拒不認罪,不宜判決死刑立即執行。

最終,二審改判為死緩,兩年後,又被減為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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