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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還 鄉 (第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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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朝鮮提供地基、房屋,須足以容納公館及領事館,並支付兩萬元,以充工費。

第五,日本護衛軍隊之營舍,應在公館附近,按《壬午條約》第五款執行。

特派全權大使從三位勳一等伯爵 井上馨

大日本國明治十八年一月九日

特派全權大臣左議政 金宏集

大朝鮮國開國四百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此協議還附有下列兩款:

一、協議第二、第四條,須按日本銀幣計算,為期三個月,於仁川撥完。

二、第三條兇手處刑事,以立約後二十日為期。

對此,日本輿論界大喊過於寬大,表示不滿。1月18日《朝野新聞》說:“漢城暴動之時,朝鮮政府未曾與其事,再則,朝鮮窮困,無賠償能力,故不得不寬大處理。”接著又說:

以吾輩所見,我國政府向朝鮮政府要求之金額,僅為支付罹害者及公使館新建築所需錢款。至於因事變,我邦前後所蒙受之損害,竟未賠償。查今日立於談判主位者,實為中國而非朝鮮,故應向朝鮮索取適當償金,然後再與北京進行正式談判,使其賠償一切損失,豈非良策乎?試看今日朝鮮條約書中,列有嚴懲殺害磯林大尉兇手一條,如不要求處分包圍王宮、攻擊我軍者,將以為此條約書只不過是保全我邦同朝鮮之關係而已。

對於貧窮的朝鮮當然要給予寬大政策,但對清政府卻要狠狠地勒索,要求處罰責任者。“包圍王宮,攻擊我軍者”,意指袁世凱。襲擊磯林大尉的是朝鮮民眾,日本也承認這一點。

到了二月,朝鮮依約向日本派遣了謝罪使。正使為禮曹參判徐相雨,副使為德國人穆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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