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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碩士學位研究生。
(三)根據確保質量,保證重點的原則,各招生單位在制訂招生計劃時,應當根據國家的需要和本單位的實際條件,首先分配有權授予碩士學位的單位及其學科、專業一定的招生人數。由於目前經國務院批准的有權授予碩士學位的單位及其學科、專業是第一批,還有一些已經具備或基本具備培養研究生的條件,尚無權授予碩士學位的少量學科、專業,在培養條件逐步充實和加強以後,還可以在適當時間申請學位授予權。因此,在重點保證授予單位及其學科,專業之外,也要適當照顧上述的培養單位及其學科、專業,分配給一些招生人數。
(四)從目前分配工作中反映出來有些專業如農林、政法、財經以及工科的一些通用專業等供不應求,也有些專業供過於求。前者如果培養條件較好,可以多招一些,而後者應適當控制,少招一些,或者暫停招生1年。對於薄弱的學科和缺門的學科,也應當作一定安排,以利發展和繼承。
(五)每位指導教師每屆招收碩士生的人數,一般不能超過3名,每屆招收博士生的人數,一般不能超過兩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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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學習期間的待遇:
為了更好地解決研究生學習期間的物質生活條件,保證他們安心學習,教育部、財政部於1981年12月10日發出《關於改變研究生學習期間生活待遇問題的通知》。
《通知》對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在校學習期間的生活待遇問題重新規定如下:
(一)從1982年1月1日起,在普通高等學校學習的、沒有參加過實際工作的研究生助學金標準定為:攻讀碩士學位的研究生,第六類工資區每人每月46元,另加副食品價格補貼(按學校所在地政府規定發給職工的副食品價格補貼標準,下同),取得碩士學位後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第六類工資區每人每月57.5元,另加副食品價格補貼。
(二)1982年1月1日以後,國家職工被錄取為普通高等學校脫產學習的研究生,一律實行人民助學金制度,其標準按學校所在地同工種同級別職工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九十計算,另加副食品價格補貼,由所在學校發給,不再享受原單位的工資待遇。如折算後,低於第一條規定標準時,則按第一條規定標準發給。
(三)現在由原單位照發工資的國家職工在普通高等學校脫產學習的研究生,可繼續享受原單位的工資待遇至畢業為止。原工資額(含副食品價格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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