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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沒見過她?”
“沒有。”
“她房租都按時繳?”
“偶爾晚一個星期,跟大家一樣。不會再晚。”
“她付支票?”
“對。”
“租約她是什麼時候籤的?”
“我租約搞哪兒去了?噢,在這兒。我瞧瞧,嗯,1970年,10月23日。標準的兩年租約,自動續租。”
“月租四百?”
“現在是三百八十五,當初又更便宜,之後漲了幾次都很合理。她簽約時是三百四十二塊五。”
“你不會租給沒有明顯經濟來源的人吧?”
“當然不會。”
“那她一定說了她是上班族,她應該有推薦信放你們這兒。”
“早該想到這個。”他說。他翻翻找找,終於捧出她填的申請表。我看看錶格,她自稱是工業系統設計師,年薪一萬七,僱主是科特雷爾公司。上頭寫了電話號碼,我把它抄下來。
我問他推薦信有沒有查對過。
“應該有,”卡利什說,“不過也只是形式而已,要捏造其實很簡單,她只需要接電話的人證實她的說法就好了。我們依慣例會打去查問,不過有時候我真懷疑到底有沒有必要。”
“所以當初你們的確有人打過這個號碼,對方也有人接,而且還幫她撒謊。”
“顯然如此。”
我謝謝他抽空見我。我在樓下大廳的公共電話投下一角硬幣,撥了溫迪留下的號碼。有個錄音的聲音告訴我,我撥的是空號。
我把一角再投回去,打到卡萊爾飯店。我要前臺轉接凱爾·漢尼福德的房間。鈴響到第二下時,有個女人接了電話,我報上名字,告訴她我要找漢尼福德先生。他問我有沒有進展。
“不知道,”我說,“溫迪寄的明信片你們還留著嗎?”
“可能還在。很重要嗎?”
“可以幫我把時間先後次序弄清楚。她的租約是三年前的十月籤的。你說過她是春天退的學。”
“我記得是三月。”
“第一張明信片是什麼時候收到的?”
“退學後兩三個月之內,我記得。我問問我太太。”他一會兒之後回來,“我太太說第一張卡片是六月到的,但我記得是五月底。第二張,佛羅里達那張,是隔幾個月以後收到的。抱歉我沒辦法講得更明確。我太太說她大概還記得把卡片收在哪兒。我們明天早上回尤蒂卡。我猜你是想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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