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記住【閃文書庫】地址:www.shanwen.tw
朕真的不務正業正文卷第九十八章圖窮匕見一甲頂三弩,三甲進地府。
這是一句俗語,說的就是民間私藏甲冑,尤其是全身甲,私藏一甲等於藏了三把弩,至少就是流邊,永不歸籍,若是藏了三副甲冑,那就是死罪不赦。
刑部尚書王之誥,看著卷宗看了許久說道:“大明律:凡民間私有人馬甲、傍牌、火筒、火炮、旗纛、號帶之類應禁軍器者,一件杖八十,毎一件加一等。私造者,加私有罪一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明初的時候,明承唐制,大明律中規定:諸私有禁兵器者,徒一年半。弩一張,加二等。甲一領及弩三張,流二千里。甲三領及弩五張,絞。
洪武二十二年,絞刑廢除,私藏軍器,改為杖一百,流三千里。
弘治年間的《問刑條例》把這個罪又修改了一下,將弓弩從私藏軍器的名單上劃去,只有重甲和火器違禁,規定了最高判罰,為杖一百,流放三千里,也就是雲貴川黔等邊方之地,永不歸籍。
時代在發展,弓弩已經不屬於違禁之列。
譚綸滿是驚訝的說道:“打孔、粗磨、穿孔、錯穴、並裁札、錯稜、精磨,甲片才製作完成,還有要用皮革條編製成盔,內外還要有面料襯裡,以銅釘嵌合,這一副甲冑,最少需要四十名工匠,一年時間打造,他顧氏要做什麼,藏了百副!”
王之誥搖頭說道:“顧氏自陳是為了防倭。”
這個理由非常的恰當,倭寇鬧得最兇的時候,也進攻過鬆江府,當時羅拱辰還率軍星夜馳援,松江府縉紳為了感謝羅拱辰,還給他起了個牌樓紀念。
倭寇至嘉靖四十一年逐漸平定,戚繼光和俞大猷又清剿餘孽,後來逐漸安定了下來。
顧氏說自己為了防倭患,準備了甲冑,也說得過去,也算是情有可原。
這又是一個形而下的實踐,與形而上的認知上的矛盾,大明的律法規定不可以藏匿甲冑和火器,可是倭寇四起,東南千里狼煙,準備一些甲冑和弩來防止被倭寇搶了,也是應該。
張居正頗為認真的說道:“眼下倭患漸平,大明也在松江府設立了軍鎮,常駐了三千餘精兵,防止倭寇侵擾,彼時朝廷不能安定海疆,若還不讓自保,不合於道。”
“不如這樣,嚴令各家各門,還甲弩火器歸公,三月期止,若是再有查處起貨,則以藏匿軍器罪名論處如何?”
“理應如此。”王之誥同意了張居正的認定,藏匿軍器的確是重罪,但當時東南的主
本章未完,請點選下一章繼續閱讀!若瀏覽器顯示沒有新章節了,請嘗試點選右上角↗️或右下角↘️的選單,退出閱讀模式即可,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