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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 法令者民之命也為治之本也 (第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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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過給被害者另行獎賞一說?”

聽完令史昌的解釋,四周傳來陣陣鬨笑聲。

奮更是漲紅了臉。

恨不得當即找個地縫鑽進去。

令史昌看向講、賜等幾名史子,“那些因害怕直接逃跑的人,對這個判罰並沒有異議,你們有異議,是因為認為自己雖然也跑了,但後面去報了官,因而不算‘不援’,對嗎?”

講、賜等人起身。

辯解道:

“我們自知敵不過對方,為了避免不必要的傷亡,因而才選擇先行離開,離去後也去報了官,史子不懂,為何這也會受罰?”

“請令史替我等解惑。”

令史昌微微額首。

他並沒有急著解惑,而是看向了那兩名儒生,緩緩道:“你們也認為判決不公?”

文昭、沈順起身道:

“回令史。”

“我們的回答跟其他人都不同。”

“‘儒家有言:有所為,有所不為,有所必為。’”

“我們已對兩者都進行了必要的批評,若是對方能聽進去,這自然是我們勸誡的結果,若是對方不聽,執意要殺人,那又豈是我一個儒生能阻止的?”

“我們已經做了自己必為的事,這怎麼能算沒有施以援手?”

“這個判決就是不公!”

“我不服!”

令史昌虛眯了很久的眼睛,終於重新變得精神。

他冷笑道:

“服與不服,這就是法!”

“你們的辯解,在《奏讞(yan)書》中都能找到對應。”

“按《奏讞書》給的判決,你們的這些所作所為,均要按《法律問答》中規定做出處罰,即有賊殺傷人衝術,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當貲二甲。”

“至於為何會給出這麼判罰。”

“我來給你們解釋。”

“你們所謂的先離開再報官,或者直接逃跑,亦或者在那用所謂的仁禮去批評兩人,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其實都是同一選擇。”

“就是袖手旁觀!”

“你們並沒有真的對乙施以援手。”

“乙的死。”

“你們都負有責任!”

“或許你們會辯解,自己有做勸誡,也有去報官,但這就是大秦的律法,百步之內,見死不救,就當罰!”

“在大秦見義勇為,從來都不是做二選一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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