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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1995年簽訂的《國際統一司法協會關於被盜或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嗎?”
“嗯,這個是好。
“直接規定了文物的返還事宜應當適用文物原屬國法,換到本案也就是英國法,對你方十分有利。
“可我怎麼……
“不好意思,我知道中國早已是締約國之一,但英國後來有沒有加入來著?”
她眉梢微微一挑,輕嗤。
俞承一張斯文的臉上頓時陰雲密佈。
英國當然沒有加入。
一般來講,發達國家都是各類文物藝術品的非法流入大國,而歷史文化悠久又正好處於發展中的國家則基本是文物流出國。
英國無疑是前者。
這份公約直接規定了文物返還一類訴訟直接適用文物原屬國的法律,而中國、印度之類的國家各自制定的相關法律自然都十分有利於追回被盜文物。
英國作為文物流入大國,怎麼可能為自己戴上枷鎖?
別說是英國。
美國、法國等國至今也沒加入這份公約。
但怎料三十年河東,三十年河西——
文物流入大國也有文物被盜的時候。
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
國際公約都只在締約國與締約國之間生效,英國連籤都沒簽,還想適用國際公約?怕是做夢來得快點吧!
1979年倒是有一份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透過的《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簡稱“巴黎公約”,英國磨磨蹭蹭地在2002年加入了。
可惜這份公約過於簡陋。
它只規定了文物被盜國能透過外交手段向文物流入國索還,在法律訴訟上卻缺少相關的規定。
外交途徑返還?
那能有個屁用。
誰不知道外交有多能扯皮?
大國之間比的就是誰更流氓。
英國連1995年公約都沒有簽署,大英博物館裡還不知道放著多少中國流入的文物,前兩年英國的拍賣行甚至還在公開拍賣圓明園的劫掠文物,中國方面反對申斥都無人搭理,照拍不誤。
現在你國文物丟了,要外交途徑返還?
對不起。
咱外交部門挺忙的,您且一邊兒先歇歇,一幫大佬啥時候忙完了啥時候再來搭理你,甭著急。
程白不用問都能猜到。在英美兩國都是簽署了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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