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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高祖,光有四海,叔孫通頗有所增益減損,大抵皆襲秦故。自天子稱號下至佐僚及宮室官名,少所變改。
——《史記·禮書》
劉邦雖然出身底層,但畢竟曾經擔任過秦朝的基層小吏,再加上看過了蕭何儲存下來的一系列書籍檔案,使他對於秦朝的一系列政策有了系統的瞭解。
雖然秦朝已經滅亡,但劉邦卻看出了秦朝各項制度的先進性,在汲取了秦朝滅亡的教訓,對部分制度有所修正之外,對於秦朝的大部分制度,劉邦都全盤予以了沿用。
在官僚制度方面,劉邦基本沿用了秦朝的官僚體系,仍然體現出了一定的專制和集權特點,由皇帝總攬一切行政、立法、司法、軍事和財政大權。
同時,為了保證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中央朝廷沿用秦朝的“三公九卿制”,設丞相輔佐皇帝處理全國政務,以蕭何充任;設御史大夫為副相,輔佐丞相處理國政,併兼掌監察事務,以周昌充任;設太尉主掌軍事,以盧綰充任,三公皆直接向皇帝負責。
此外,又分設“九卿”分管具體事務,其中廷尉掌司法、治粟內史掌國家財政稅收、奉常掌宗廟祭祀禮儀、典客掌少數民族事務和外交、郎中令掌皇帝侍從警衛、少府掌皇室私財和生活事務、衛尉掌宮廷警衛、太僕掌宮廷車馬、宗正掌皇族事務。
在漢武帝推行改革之前,西漢初期基本沿用了這套官僚制度,只是在漢文帝時罷黜了太尉一職,後來也只在漢景帝時短暫恢復了四年,此外漢景帝時曾對部分官名有所更改,例如將奉常改為太常、衛尉改為中大夫令、廷尉改為大理、典客改為大行令、治粟內史改為太農令。
在行政區劃上,劉邦雖然迫於西漢初期形勢,不得不分封諸侯王,但卻在中央直轄區域仍然沿用郡縣制,這種郡縣和封國並存的體制,被稱為“郡國並行制”。各諸侯國,分別由各諸侯王統治,全面掌握郡國的行政、軍事、財政和官員任免權力,只有封國丞相由朝廷任命,輔佐諸侯王治理封國;而在中央直轄地區,劉邦則在地方上沿用了秦朝的“郡、縣、鄉、亭”制度,保證了國家對地方基層的控制。
在律法層面,劉邦則命蕭何以“秦律”為藍本,在秦朝“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具法”的基礎上,取其精華、去其糟粕,以“約法省禁,蠲削煩苛”為原則,刪除了其中不合時宜的條文,例如廢除挾書令、參夷令、收孥相坐等律令,同時結合西漢形勢,補充了“戶律、興律和廄律”,制定了漢朝的《九章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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