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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買賣華工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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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副隊長,剛才進城後,你為什麼不解救那些礦工?”走在阿雷基帕的街道上,王成林問道。

“王排長,我們的主要任務是偵查阿雷基帕的軍力分佈,至於其他的事只有在完成任務的前提下才能去做,我希望你分清事情的主次,不要因為衝動壞了世子的大事。”

孫奇聖停下腳步,認真道。

“道理是這個理,可是看到同胞受到秘魯人虐待,我心裡就不痛快。”

“不痛快也要給我憋著,凡事以大局為重。”孫奇聖訓斥道。

王成林諾諾不說話,轉過一條街道,孫奇聖一行十幾個人來到城北旁的一條商業街,商業街上販賣的大多是牲畜,秘魯的大種植園主常在這條街上交易。

孫奇聖三人走進商業街,除了看到常見的羊駝(俗稱)還在角落裡發現了三百多人的奴隸,其中一大半是華人,

1854年,秘魯廢除奴隸制,與此同時,為了節省生產成本,秘魯大量從中國引進勞工,代替原本的奴隸勞動。

中國苦力到達秘魯,僱主都會和他們簽訂一個為期8年的勞動契約,規定他們能夠按月獲得微薄的工資(每月4比索),同時規定8年期滿後,僱主沒有理由延長他們的勞動期限。

實際上由於工資微薄,8年後中國苦力通常付不起返鄉的費用,不得不再次選擇僱主續約,或從事其他底層勞動謀生。

在契約的西班牙文部分,將華工稱為“亞裔定居者”,其實他們的僱主從沒有把他們當定居者對待,在僱主眼裡,華工就是苦力或奴隸。

這一點,從契約中,僱主多稱為“貨主”或“業主”也看得出來。

中國苦力的勞動契約與秘魯相關法令實際上認可一個事實,8年服務期內,苦力是僱主的財產,在僱主種植園或企業裡,苦力構成固定資產的一部分。

管理中國苦力的監工是剛剛獲得解放的奴隸。

為了管束苦力,監工們可以直接採用以往控制奴隸的手段,如皮鞭、棍棒、腳鐐、禁閉,甚至處死。

在秘魯任何一個種植園或礦場,體罰都是司空見慣的事。

當地報紙上常常可以看到“苦力逃跑”、“苦力出售”等標題,儘管按當時法律,苦力是不能買賣的。

“隊長,救救這些華人兄弟吧,他們身上都有傷痕,如果再被其他的種植園主買去,他們肯定活不了。”

商業街上的華人勞工和以前見到的不一樣,他們身上都有著傷痕,有的還有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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