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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的門口放著一桶水,我為了給自已爭取逃生的時間,用這桶水淋溼了自已的衣服並潑向火源試圖開闢出一條通道。
這戶人家的水原本是用於日常使用的,我這樣做損害了他人的財產利益,可在面臨生命危險的火災場景下,我的行為基於緊急避險原則是有可辯護性的,因為我是為了保護自已免受即將來臨的嚴重傷害甚至死亡威脅。”
莫灶興聽得入神,她開始意識到法律並非是簡單的條條框框,而是在各種複雜的現實情境中不斷權衡和抉擇的準則。
影片中陳風接著說道:“以上來兩個例子,講的都是在面對即將到來的人身危害時,透過可能損壞他人財物的方式,來進行緊急避險,那麼如果把這個私人的財物換成公家的東西可不可以呢?
比如說,我在一個倉庫中工作,張三突然闖入並手持槍械準備進行盜竊行為,且在被我發現後有暴力傷害我的意圖。
我慌亂之中看到旁邊有一批價值較高的電子裝置,為了阻止張三開槍傷害我並防止他實施盜竊犯罪,我將這些電子裝置推倒在地,造成裝置損壞。
從法律層面分析,張三的暴力犯罪行為是正在發生的緊急危險,我破壞電子裝置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已的生命安全以及阻止犯罪行為,生命安全和公共財產安全在法益權衡上大於被破壞電子裝置的財產權。
只要我所採取的破壞行為是在當時能夠有效阻止張三犯罪且沒有過度損毀裝置,便符合緊急避險未超必要限度的情形。”
一旁的小撒這時候也充當一個捧哏的角色,開口問道:“那麼除了毀壞財物這種緊急避險的情況,還有沒有其他方面的緊急避險。”
陳風點了點頭,說道:“這就是我接下來要講的,緊急避險的違法阻卻。
張三的老婆突發重病,情況十分危急,已經陷入昏迷,急需送往醫院進行救治,當時所處的地方很偏僻,周圍一時半會兒根本叫不到救護車,也很難打到車。
張三自已有車,可是他剛剛喝了酒,處於酒駕狀態,但看著老婆命懸一線,張三顧不了那麼多了,還是選擇自已開車送老婆往醫院趕。
到了醫院後,恰好被交警抓到了,交警一查,發現了張三酒駕。”
說罷,陳風停頓了一下,看向小撒,問道:“小撒你覺得張三構不構成危險駕駛罪。”
小撒思考片刻,說道:“喝酒開車,肯定是屬於酒駕吧,當然構成危險駕駛罪。”
陳風笑著搖了搖頭,看向鏡頭,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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