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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絹代役)。
租庸調製是以均田制的推行為前提的,均田制規定每個成丁的農民都受田一百畝,因此國家徵收租庸調時只問丁身,不問財產。(以上按人丁為主,以下以田畝為主)
均田制後遭破壞,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採納宰相楊炎的建議,始改行兩稅法。
根據財政支出定出總稅額,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數額,向當地人民徵收。
兩稅法變租庸調以人丁為徵收賦稅標準的原則為以財產、主要是土地為徵收標準的原則,合併為戶稅和地稅。(徵稅時間逐漸固定)
宋仍沿襲唐兩稅法,王安石實行方田均稅清丈土地,符合公平稅負原則。
兩稅稅率以每畝1鬥為基準,約為十五稅一。
大唐有多興盛我們是知道的,大宋有多富裕我們也是知道的,但唐宋時期的稅率卻不到百分之七,相較於漢朝更低。
宋朝之後的蒙古人建立元朝田賦法的不統一,北方仿行唐租庸調法,江南仿唐兩稅法。但總體來說,稅率依然保持在不足百分之七左右,算是承接唐宋。
明代的稅賦是歷史上最低的,大約四十稅一~三十稅一。
明代初行兩稅法,自張居正改革後實行新政,進行了我國古代賦役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
但沒能徹底實行,主要原因還是張居正死後新政崩斷了。
而明朝的稅率保持在不足百分之四。
清初則繼承明制,繼續實行張居正的一條鞭法,但丁銀和田賦仍是兩個稅目。
雍正皇帝即位後,大力推行雍正新政,實行“攤丁入畝”。
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數作為徵收丁稅的固定丁稅總額,以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第二步實行地丁合一,將丁銀攤入田畝,徵收統一的地丁銀。
“攤丁入畝”的實行完成了賦役合併,取消了徵稅的雙重標準。
人頭稅基本廢除。
但清朝的總體稅率和唐宋期間一樣,在百分之七左右。
我們話歸原題,繼續來說推動明朝改革的原因之財政。
明中期後,政府的財政危機逐漸加重。
洪武年間,夏秋二稅米2473萬石,麥471萬石。
到正德初年,土地集中,賦役不均,人口流移,地方買囑書吏,隱匿賦稅,政府每年公徵米2216萬石,麥462萬餘石。
嘉靖後,稅收更降到米1822萬餘石,麥462萬餘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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