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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這一章中所講述的很多事都是亨利·B·諾薩普和其他人後來告訴我的。
巴斯寫給佩裡和帕克的那封信是在1852年8月15日從馬克斯維爾的郵局寄出的,兩位先生收到這封信的時間是9月上旬。當時,安妮剛剛搬到沃倫縣的格倫斯福爾斯。她在卡彭特酒店的廚房掌勺,不幹活的時候一直跟孩子們住在一起。
佩裡先生和帕克先生一收到那封信就立刻轉寄給了安妮。孩子們讀了信之後激動萬分,馬上去仙蒂山找到了亨利·B·諾薩普,請求他的幫助。
諾薩普先生仔細研究了一番之後,確認紐約州的法律中有一條關於恢復奴隸之自由身份的法令。這條法令是1840年5月14日透過的,標題是《有效保護本州公民免遭綁架或淪為奴隸之法令》。根據這條法令,州長一旦獲悉充分的資訊,表明本州之任何公民或住民被他人透過不法手段拘於其他州或美國的其他領土範圍內並淪為奴隸,或者因為其膚色或根據其他任何法律而被定性為奴隸的,州長應採取其認為必要的措施解救該公民或住民,使其恢復自由身份;為達成該目的,州長有權委派並聘用一名代理人,授予該名代理人足夠的資質並給予其足夠的指示,促使其完成獲委派之任務。該名代理人需蒐集合理且足夠的證據,證明該公民或住民的自由身份,並採取其他必要的行動(包括開展實地調查及啟動法律程式等)促使該公民或住民返回本州。在前述行動中產生的所有開支和費用均由財政部撥款。(參見附錄一)
根據這條法令,首先需要做的是向州長提供足夠的資訊證明以下兩點:首先,我是紐約州的自由公民;其次,我被他人透過不法手段販賣為奴。第一點比較好辦,認識我的年長一點的人都願意為我作證;第二點只能靠寫給佩裡先生和帕克先生的那封信來證明,但到底是誰寫的信,他們當時並不知道。我曾在“奧爾良”號上親筆寫過一封求救信,可惜那封信早已下落不明。
安妮簽署了一封呈交給亨特州長的請願書,裡面寫清楚了她和我之間的婚姻關係、我前往華盛頓後不知所蹤以及收到求救信的事,同時也強調了我是自由公民以及其他一些重要的事實。跟這封請願書一同呈交給亨特州長的,還有仙蒂山和愛德華堡的幾位德高望重的公民為我簽署的宣誓書,證明請願書所言均屬實,同時還提請州長委派亨利·B·諾薩普擔任代理人,負責解救我的工作。
州長審閱了請願書和宣誓書之後,非常重視這件事。1852年11月23日,州長蓋章並簽發了亨利·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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