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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吃而被殺掉,如雞鴨魚豬羊,所以這些動物其實沒有“絕對生存”上的法律權利!比如你開車不小心撞死一隻流浪狗,絕對沒有法律可以控訴你謀殺狗,因為牠死了只是一場不幸,說不定你還得去收驚。
但,如果你故意開車衝撞一隻流浪狗,即使牠沒有主人,你還是要吃官司。
結論來了,就是大多數的人無法忍受有些人虐待動物的行為,認為不管是眼睜睜親眼看到,還是從電視上看到轉播,還是從報紙上看到文字轉述,我們都感到一陣非常不舒服與不痛快,很度爛,於是我們大張旗鼓立法保障了動物不能被虐待的法律。
請問,你反對這樣的法律嗎?
如果你反對,覺得虐待動物根本無關至高無上的人權,虐待一下哪有什麼關係(禽獸父親:“告我性侵?我幹我自己生的女兒算什麼性侵!”的等級,差不多等於禽獸主人:“告我虐狗?我切掉我自己養的狗的陰莖,算什麼虐待動物!”),嗯嗯,那我們之間沒得討論,就算你贏好了,反正你沒人性嘛!
如果你跟我一樣贊成這樣的法律,那我們都有最基本的人性,無論你是否接受我所聲稱的“這個法律,其實是人權的特殊衍生”,我們還是可以繼續討論下去。
很多人好奇,如果狗狗不是被韓國人殘忍地吊起來割喉殺死再吃掉(我們得到的資訊就是如此),而是被良好地大量養殖、再施予痛快的電宰,是不是就符合人性,然後就可以吃?
我想此時,應該有很多人動搖了。
“刀大!我覺得這樣就可以吃了耶!”你心理覺得不對勁,但還是忍不住說。
好的,別急,這種場面就交給我。
我們會吃電宰豬,但老一輩的我們的先人,在很久以前不管牛是怎麼被宰的,他們就是不會吃牛。
為什麼?不用說你也知道,因為牛在農業社會里,可是我們的好夥伴!
出於一種鄉下人樸拙的義氣,我們的先人無法說服自己吃牛,就算因為生活拮据必須賣牛給有錢人家吃,還是可以從很多民間故事中知道,那些把牛賣掉的農家都是哭哭啼啼地、像是要把家人送去活宰一樣痛苦。
至今很多農家即使使用機械取代了耕牛,他們還是沒有吃牛的習慣。
當然,我才不會拿這一點類推到狗身上,當作是辯論的重要策略,但不可忽視的,就是“在特殊的情況下,人類跟動物講義氣不是一件很稀奇、或很奇怪的事”。
忘了在哪裡看過一句話,依稀是國家地理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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