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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不錯,多繳納一成,已經不少了,不管是與力的訴訟發起,還是主力的偏袒,在每發生一次敗訴就多繳納一成的情況下都會大幅度減少。”經常坐鎮為駿河和遠江守護,研判麾下訴訟糾紛的今川義元對第二條表示認可,“那麼涉及不同主力麾下,或者與力和其他主力領主的糾紛呢?還有涉及武士、武士親屬生命的的糾紛呢?”
“那肯定是太守府裁決啊,前者涉及主力領主,能裁決他們的肯定是太守府啊,至於涉及武士及其親屬性命的案件,在明國、明國古代的唐國,那都是承報中央,給天朝大皇帝看的!這裡即使皇帝和將軍不管事兒,也不能由令制國守護以下的人裁決!”金試真做出瞭解釋。
“嗯,《假名目錄》其他條款本來就有考慮到。涉及寄親,哦,不,主力與力的條款裡,確實可以不寫。”老和尚點頭道,但也提出了一個新的問題:
“擁有對小領主糾紛的裁決權,的確能體現大領主的地位,但是,裁決權,這既是權力,也是職責,對於大領主而言,調停小領主糾紛,是要花費自身的精力和時間的,甚至可能耽誤耕種,你得給更大的利益,否則大領主憑什麼要做這個主力?”
“之前的條款裡不是已經說了嗎?出陣時,如果沒有今川家特殊指令,與力是要接受主力的指揮。
那麼在可以條款中規定,主力指揮下的與力,獲得的功績是要根據情況分給主力的。而且,不侷限於出陣作戰,今川家或者說太守府指派主力做的其他任務,主力都可以叫上與力,與力無故不得拒絕,今川家或太守府針對該任務給予的賞賜,也當在與力和主力間合理分配。”金試真回答道。
“這倒是可以。”老和尚點頭。
“嗯,這也可以,但是這麼做的話,今川家和太守府這邊也得記清楚,與力協助主力承擔工作的話,一年內也該有個限度,超過限度的話,除非有外敵入侵,否則主力和今川家都不能在一年內再讓這家承擔工作了。”今川義元補上了最後一環——對最大領主今川家自己的限制。
“的確,今川家不能無度地耗費麾下領主的力量,即使是對與力領主,有主力領主作為緩衝的情況。”
太原雪齋認可了徒弟的觀點,在不耍寶和酗酒的情況下,還是勉強有點金試真上輩子看《永樂大帝》相關影視作品裡“黑衣宰相——姚廣孝”的風度的。
看著便宜老爹伏案寫下自我限制條款,金試真陷入沉思:【封建社會的法治,也就那麼回事,執法者很少想到對自己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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