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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走萍母女,閬罵罵咧咧道:
“‘達’這廝真不是東西。”
“自己一天在外優哉遊哉,害的自己妻女在家忍飢挨餓,簡直是個畜生。”
“不過。。。。。。”
“達的確有問題。”
“從他妻女這問出來的資訊,那個達前面分明在撒謊,而且他一天到晚捏著的恐怕就是那個荊券。”
“秦兄,這案子我們破了!”
秦落衡卻沒有絲毫興奮。
“證據呢?”
“沒有證據,定不了罪的。”
“他也不會認。”
閬一愣。
“達的妻女不是說了嗎?達身上有那個荊券啊,這就是證據?而且那刀也是達的,這他總不能不認吧?”
秦落衡苦笑道:
“他要是真的不認呢?”
“萍的確說了達這幾天喜歡手裡捏個東西,但可沒有明說那就是荊券,達可以狡辯過去的。”
“至於那笄刀。。。。。。”
“他前面都說了已經丟了!”
“他完全可以不認。”
“沒有關鍵定罪的證據,他要是死不認罪,我們還真拿他沒有一點辦法,總不能刑訊逼供吧?”
閬目光一沉。
咬牙道:
“大不了就真刑訊逼供!”
“律令雖然說‘治獄,能以書從跡其言,毋笞掠而得人情為上;笞掠為下;有恐為敗。’”
“但律令也有‘詰之極而數訑(dan),更言不服,刑訊’!”
“這個‘達’如果在獄衙內,回答問題不實或者狡辯、或多次欺騙、或改變口供、拒不認罪,我們是可以用這條律令對其進行刑訊逼供的。”
閬也是發了狠!
大秦,對犯人刑訊逼供後,是會被整理成爰書存檔的,每年的上計考課時,這份爰書就會把上級拿出來做審查,很容易影響到當年的考核成績,因而影響到獄吏的升遷。
所以不到萬不得已,獄吏都不想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訊逼供。
秦朝出臺這樣的規定,並不是沒有道理的。
一來是對執法者進行約束。
二來是儘可能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避免出現屈打成招。
想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訊逼供,一般情況下,都是被告人被問到理屈詞窮時,但還想反覆翻供,想盡辦法的抵賴,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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