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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星期和弗蘭琪在一起的那個帥哥名叫萊昂·麥克納馬拉,和我一樣,他有二分之一的愛爾蘭血統,但他的頭髮是巧克力色的,有一雙我見過的最令人驚歎的藍眼睛,那雙眼睛和我的李維斯501牛仔褲一樣,都是完美的靛藍色。
“萊昂”,我喜歡他名字的讀音,非常特別,比“丹尼爾”“詹姆斯”“西蒙”之類我能想到的男生名字酷多了,而且,他不僅名字酷,還玩獨立音樂,當然他也精通其他型別的音樂,除了“綠洲”樂隊,他喜歡的那些樂隊我連聽都沒有聽說過,好像都有個和動物有關的名字:“水牛春田”(Buffalo Springfield)和“小鳥”(Byrds)什麼的,還有一個乾脆就叫“動物樂隊”(Animals)!他很安靜、很認真,愛讀書,但不是丹尼爾喜歡看《花花公子》和《新音樂快遞》的那種“愛讀書”,他看的都是正經書,比如《了不起的蓋茨比》和《勸導》之類的經典——他竟然讀簡·奧斯丁!儘管如此,他也從不自命不凡,不會為了自我感覺良好而吹牛——像我在大學裡遇到的某些人那樣,他的智慧是天生的。他在布瑞恩的一所公寓房裡長大,和我家的房子差不多。他是個矛盾重重的人,一面準備考取計算機高階證書,一面又在寫詩、讀簡·奧斯丁。
而且他超級帥!
他只有一個缺點,後面我再解釋。
昨天晚上,在“地下室”夜總會,弗蘭琪把我介紹給了萊昂。自從上次碰到她,我們幾乎每天都見面,就像過去一樣,彷彿中間隔著的四年根本不存在,這也許是我們認識太久,彼此十分熟悉的緣故,雖然久別重逢,卻像是昨天才剛剛見過面一樣。
每天上午十點到下午兩點,她在父母的酒店工作:更換床上用品、為新住客打掃房間,報酬很高,比我在售貨亭把油膩的炸魚薯條賣給遊客賺的多得多,我猜這就是為自己的父母工作的好處。我每天下午三點收攤,接下來的時間可以和她一起度過,在弗蘭琪面前,我覺得自己好像回到了青少年時代,我們做著小時候做的事:在大碼頭散步、玩街機遊戲、吃著棉花糖在海灘上閒逛,聊聊生活和未來。我們經常在晚上去酒吧,而且是“海鷗”的常客,這是因為,雖然那裡有一股溼乎乎的狗腥味,但是啤酒很便宜。不過,快到週末的時候,我們的工資總會不夠用,去不起酒吧,只能約上丹尼爾和他哥們兒——同是樂隊成員的西德和埃德——去老碼頭喝“紅帶”淡啤,在那裡一坐就是幾個小時,互相講述鬼故事,以格麗塔和她失蹤的孩子的故事居多,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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