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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明心見性擊鼓鳴冤 (第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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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到來,他的事務也不算少,昨日又去幫忙處理了馬場無頭案,如今案頭卷宗堆疊。

“總捕頭!”

“總捕頭!”

幾聲問好之後,鐵棠壓了壓手,在原本慶豐的位置坐下。

“負責怡紅院翠紅案的捕快,到我這邊來。”

“總捕頭,案發現場採集的指紋、腳印均已儲存,隨時可以作為呈堂證供。”

“除了吳青之外,可曾發現其他人的痕跡。”

鐵棠哪怕已經認定了吳青是兇手,卻也不會放過一絲蛛絲馬跡。

“有倒是有,不過應當都是怡紅院自己人”

“去採集比對!”

“這總捕頭,怡紅院可有不少人,再說了,這兇手不是吳青還能是誰?”

“你在質疑我?”

“屬下不敢,馬上就去。”

段景瑞聽著那邊的響動,嘴角露出一絲淺笑。

這位‘神捕’似乎回來了。

天剛破曉,驕陽還未來得及將光輝灑下人間,人間卻先敲起了大鼓催促。

咚!

咚!

咚!

一聲聲巨大的鼓聲,沒有規律地、間斷性的在縣衙迴盪,讓督捕廳一眾人手都停了下來。

“是鳴冤鼓!”

“又有案子了。”

“擊鼓鳴冤,不是有大冤屈,乃至走投無路,誰敢輕易敲擊?”

大商律法明文規定:擊鼓鳴冤者,若所告不實,當反受其罪。

以民告官者,若無功名在身,當先受脊杖二十下。

以民告民者,若無功名在身,當先受脊杖十下。

看起來不合理的律法條文,後面卻隱藏了無形的威懾力。

以民告官,可以跨城而告,可以越級而告。

也就是說尋常百姓如果受了巨大冤屈,但又覺得本城縣衙徇私枉法,可以跑到其他縣城去狀告本地縣衙。

同時還可以越級上告,這裡的越級,不是越過縣衙,跳到郡府。

而是去別的縣衙,直接狀告郡府官員。

一縣縣令,自然管不了自己上級部門,但查明實情之後,卻可以遞交監察院。

有了監察院插手,一切都會變味。

以民告民,告得自然也不是尋常百姓,而是那些世家豪門、鄉紳士紳。

鳴冤鼓可以說是尋常百姓走投無路之際,才會選擇的方法,似乎也是唯一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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