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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回 踵事增華正式受任 爭權侵法越俎遣員 (第3/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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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等國,各於袁總統位這一日,齎致外交部照會,承認中華民國,願敦睦誼;且由內務部農林部工商部交通部,特頒通告,凡公共遊玩等所,一律開放三日,任人遊覽,免收券費,大約是與民同樂的意思。應加斷語,均為後文改圖帝制伏筆。嗣是黎副總統及各省都督、民政長、將軍、都統、副都統、辦事長官、經略使、鎮邊使、宣撫使、鎮守使、宣慰使等,無不上書肅賀,各表歡忱。又由國務院電達武昌,道賀黎副總統正式就職。各省官吏,亦通電致賀。是時黎元洪已辭去江西兼督,保薦李純署任,惟督鄂如故。他本是隨遇而安,無心營兢,正式副總統一職,得不足喜,失不足憂,所以人家賀他,他只淡淡的答謝數語,也並沒有什麼隆禮舉行,只是吾行吾素罷了!黎之卒得保身,全虧是著。

且說大總統選舉法,自憲法會議議決,即直接宣佈,並未經過袁政府手中。當時袁總統未免懊惱,以為國會專制,連自己的公佈權,都被奪去,將來制定憲法,均須由國會取決,事事不能自主,反做一個傀儡,如何了得。但因正式就職的期間,已預定在國慶日,倘或為此爭議,勢必選舉延遲,辜負此良辰佳節,豈不可惜?自己尚未當選,已預定就職期間,真可謂滿志躊躇。所以暫時容忍,就援照國會諮文,將總統選舉法全案,刊登政府公報,即日宣佈。至就任以後,遂諮照憲法會議,爭回公佈權,統共不下二千言,由小子節錄如下:

為諮行事,查臨時約法第十九條,內載參議院之職權,一,議決一切法律案;又第五十四條,內載中華民國之憲法,由國會制定;又第二十二條,內載參議院議決事件,諮由臨時大總統公佈施行,又第三十條,內載臨時大總統公佈法律各等語。凡此規定,均屬前參議院在約法上議決法律,及制定憲法之職權範圍。民國議會成立以來,依國會組織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民國憲法未定以前,臨時約法所定參議院之職權,為民國議會之職權,則民國議會,無論系議決法律事件,抑系制定憲法事件,皆應以臨時約法暨國會組織法所定程式為準,實無絲毫疑義。乃本年十月五日,準憲法會議諮開:大總統選舉法案,業於十月四日,經本會議議決宣佈,並公決送登政府公報,為此鈔錄全案,諮達大總統,即希查照飭登等因前來。本大總統當以民國議會,前經議決,先舉總統,後定憲法,係為奠定民國國基起見。本月四日,憲法會議議決大總統選舉法案,來諮雖僅止宣告議決宣佈,並公決送登政府公報等語,顯與臨時約法暨國會組織法規定不符。然以目前大局情形而論,內憂外患,紛至沓來,友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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