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俎代謀,特飭國務院派員干涉。適值憲法起草委員會,開憲法草案三讀會,突有八人陸續趨入,據言奉大總統令,來會陳述意見,並齎達總統諮文,請憲法會議查照施行。看官你道這八人為誰?就是施愚、顧鰲、饒孟任、黎淵、方樞、程樹德、孔昭焱、餘昌八人。一面遞交諮文,由會中人員公閱,其文雲:
查國會組織法,載民國憲法案,由民國會議起草及議定,迭經民國議會,組織民國憲法起草委員會,暨特開憲法會議。本大總統深惟我中華民國開創之苦,建設之難,對於關係國家根本組織之憲法案,甚望可以早日告成,以期共和政治之發達。惟查臨時約法,載明大總統有提議增修約法之權,誠以憲法成立,執行之責,在大總統,憲法未制定以前,約法效力,原與憲法相等,其所以予大總統此項特權者,蓋非是則國權運用,易涉偏倚。且國家之治亂興亡,每與根本大法為訊息,大總統既為代表政府總攬政務之國家元首,於關係治亂興亡之大法,若不能有一定之意思表示,使議法者得所折衷,則由國家根本大法所發生之危險,勢必醞釀於無形,甚或補救之無術,是豈國家制定根本大法之本意哉?本大總統前膺臨時大總統之任,一年有餘,行政甘苦,知之較悉,國民疾苦,察之較真。現在既居大總統之職,將來即負執行民國議會所擬憲法之責,苟見有執行困難,及影響於國家治亂興亡之處,勢未敢自己於言。況共和成立,本大總統幸得周旋其間,今既承國民推舉,負此重任,而對於民國根本組織之憲法大典,設有所知而不言,或言之而不盡,殊非忠於民國之素志。茲本大總統謹以至誠對於民國憲法,有所陳述,特飭國務院派遣委員施愚、顧鰲、饒孟任、黎淵、方樞、程樹德、孔昭焱、餘昌前往,代達本大總統之意見:嗣後貴會開議時,或開憲法起草委員會,或開憲法審議會,均希先期知照國務院,以便該委員等隨時出席陳述。相應諮明貴會,請煩查照可也。此諮。
會中人員閱畢,便語八委員道:“民國立法,權在國會,不受行政部干涉。諸公來此,未免違法,還請轉達總統,收回成命。”八委員齊聲道;“大總統尚有諮文在此,請諸君再閱,便可分曉。”言畢,又遞交諮文一紙,由眾議員續覽一週,都不覺搖起頭來。小子有詩詠袁總統道:
到底雄心未肯降,議圍先遣五丁撞。
乃翁自命非凡品,國會從今莫語。
欲知諮文中如何說法,容待下回再詳。
前半回敘袁氏正式就職,盡舉當時禮節,揭出紙上,見得袁總統威儀赫,比前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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