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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得沼吳,現在只可和平了事,得能借此交涉,返求自強,未始不可收效桑榆呢。”語雖近是,無如全國上下,未肯臥薪嚐膽奈何?大眾聞言,不敢主戰,隨即多數贊成,決定承認。當由袁總統飭令備文答覆,復經再三討論,方擬定覆文,派外交部員施履本,齎交日使察閱。日置益尚要求第五項下,添入“日後協商”四字,且言萬不能省。施履本不能與辯,帶還原書,乃再行改正。其文雲:
中國政府,為維持遠東和平起見,允除第五項五款,應俟日後另議外,所有第一、二、三、四項各款,及第五項關於福建交換文書之件,照日本二十六日修正案,及通牒中附加七條件之解釋,即日承諾,俾中日懸案,從此解決,兩國親善,益加鞏固。中政府爰請日使擇日惠臨外交部,整理文字,以便早日簽定。此復。
覆文繕就,即於五月九日,由陸總長征祥,曹次長汝霖,赴日本使館,當面送交。還要親手送去,真正可憐。過了一天,日使日置益,赴外交部答謝。至十五日,日置益復至外交部迎賓館,開條約會議,無非是照日本修正案,加入七條件解釋,及各項來往照會,共同訂定,作為中日合約。到了二十日,兩造文書,統已辦齊,乃商定二十五日,在外交部迎賓館,彼此簽字。約中署名,一面是大日本國大皇帝特命全權公使從四位勳二等日置益,一面是大中華民國任命中卿一等嘉禾勳章外交總長陸徵祥,互相比較,榮辱何如?共計正文三份,換文十三件,換文即照會。小子前已敘錄約文,看官即可複閱,毋庸一一重述了。應用簡筆。袁總統恐喪失權利,或致眾憤,除密電各省將軍巡按使,勸令維持秩序,靜圖自強外,又下令約束軍民雲:
環球交通,凡統治一國者,莫不兢兢於本國之權利。其權利之損益,則視其國勢之強弱以為衡。苟國內政治修明,力量充足,譬如人身血氣壯碩,營衛調和,乃有以禦寒暖燥溼之不時,而無所侵犯。故有國者誠求所以自強之道,一切疲玩之惰氣,與虛驕之客氣,有邱山之損,而無絲毫之益,所宜引為大戒。我中國自甲午、庚子兩啟兵端,皆因不量己力,不審外情,上下囂張,輕於發難,卒至賠償鉅款,各數萬萬,喪失國權,尤難列舉。當時深識之士,諮嗟太息於國之將亡,使其上下一心,痛自刻責,滌瑕盪垢,發憤為雄,猶足以為善國,乃事過境遷,恬嬉如故,厝火積薪之下,而寢處其上,酣歌恆舞,民怨沸騰,卒至魚爛土崩,不可收拾。予以薄德,起自田間,大懼國勢之已瀕於危,而不忍生民永淪浩劫,寢兵主和,以固吾圉。民國初建,生計凋殘,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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