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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室末路,也屬可憐。大眾道:“既議優待,就留些餘地便是。”乃改為:“清室遜位之後,暫居宮禁,日後移居頤和園,侍衛照常留用。”至第四款是:
第四款,宗廟陵寢,永遠奉祀,由民國妥慎保護,負其責任,並設守衛官兵,如遇大清皇帝恭謁陵寢,沿途所需費用,由民國擔任。
大眾道:“清帝謁陵的費用,如何要民國擔任?倘他借謁陵為名,日日嬉遊,我民國當得起這許多供奉嗎?此款前半截尚可通融,下三語儘可刪卻。”乃改定:“清室遜位後,其宗廟陵寢,由民國妥慎保護。”復看第五款雲:
第五款,德宗崇陵未完工程,如制敬謹妥修,其奉安典禮,仍如舊制,所有經費,均由民國擔任。
這一款卻沒人反對,只酌改數字,作為:“清德宗崇陵未完工程,如制妥修。其奉安典禮,仍如舊制,所有實用經費,均由中華民國支出。”至第六款雲:
第六款,宮內所用各項執事人員,均由大清皇帝留用。
大眾道:“清宮舊用閹人,我民國尊重民權,當然不準有這腐豎,須要載明方好。”即改為:“宮內所用各項執事人員,得照常留用,惟以後不得再招閹人。”再看下去:
第七款,凡屬大清皇帝原有之私產,特別保護。
此款也沒甚異議,不過竄易字句,變為:“清帝遜位之後,其原有私產,由中華民國特別保護。”及看到第八款,沒有一人贊成,議決作廢。看官!你道原稿第八款,是寫著什麼?乃是:
第八款,大清皇帝有大典禮,國民得以稱慶。
依情理上論來,清帝已經退位,中國人民,不服清帝管轄,所有清室典禮,與國民何涉?應該將此款刪去。到了第九款,大眾又抗論起來,但見原稿上寫著:
第九款,禁衛軍名額俸餉,仍如其舊。
原來禁衛軍是保護清宮,因有此制。清帝退位後,須移居頤和園,禁衛軍理應裁去。但從前這班軍人,靠著軍餉過活,此時遽議裁汰,恐他遊騎無歸,轉成寇盜。當經各議員裁酌,改為:“原有之禁衛軍,歸中華民國陸軍部編制,其額數俸餉,仍如其舊。”統計甲種九款,改為八款,下文是:
乙關於皇族待遇之條件。
第一款,王公世爵,概仍其舊,並得傳襲。其襲封時,仍用大清皇帝冊寶,凡大清皇帝贈封爵位,亦用大清皇帝冊寶。
大眾議決,皇族的皇字,改作“清”字。條文中只用首二語,以下盡行刪去。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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