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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款雲:
第二款,皇族對於國家之公權,與國民同等。
這條經大眾增改,定為:“清皇族對於中華民國國家之公權及其私權,與國民同等。”再看下文第三四款:
第三款,皇族私產,一體保護。
第四款,皇族免兵役之義務。
這兩條不加刪改,惟於皇族上各加一“清”字。統計乙種共四款,下文為丙種條件,共計七款,原文雲:
丙關於滿、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條件。
一與漢人平等;二保護其原有之私產;三王公世襲,概存其舊;四王公中有生計過艱者,應設法撥給官產,作為世業,以資補助;五先籌八旗生計,於未籌定之前,八旗官兵俸餉,仍舊支放;六從前營業居住等限制,一律蠲除,各州縣聽其自由入籍;七滿、蒙、回、藏原有之宗教,聽其信仰自由。
七款均不必更改,但就第四款中刪一“應”字,第五款中,改“官兵”為“官弁”。條件已終,全體議決,再由主稿員依次謄正。惟末文尚有結尾數語,又由各議員修正透過,原文為:“以上條件,列於正式公文,照會各國,或電達駐荷華使,知會海牙萬國平和會存案。”改正為:“以上條件,除丙款各條另行宣佈外,餘均列於正式公文,由中華民國政府,照會各國駐北京公使。”全文俱已繕清,即諮照臨時政府,轉交伍代表電達北京。袁總理瞧閱一週,便呈入隆裕太后。隆裕後又召見各近支王公及各國務大臣,諮詢優待條件事宜。應召的人,很是寥寥,惟醇王載灃等到來。會議多時,或謂:“皇室經費,必須四百萬兩,分文不能短少。”這是奪利。或謂:“皇帝尊號相承不替數字,定須增入。”這是爭名。或謂:“各種條件,統應增損。”惱動了隆裕太后,不覺唏噓道:“大事已去,只爭了一些小節,亦屬無益。咳!我列祖列宗創造經營,得了中國一統江山,煞是艱苦,不意傳到我輩子孫,無才無力,輕輕的讓與別人,教我如何對得住先人呢?”說畢,哽咽不已,載灃等亦愧悔交集,各帶慘容。始終以一哭了之。隆裕後又道:“慶親王到哪裡去了?為何此時尚不見來?”正憶念間,忽見老慶傴僂趨入,臉上尚帶煙容。想是大吸阿芙蓉膏,因此來遲。當由隆裕後與他商議,老慶細閱優待條件,亦沒甚異議,不過於相承不替一語,亦主張加入。隆裕後乃轉囑袁總理,令他致電南京政府,爭此四字。怎奈南方回電,堅不承認。袁總理入宮面復,請太后自行定奪。隆裕後道:“為這四字,決裂和議,倘或宗廟震驚,生靈塗炭,不更令我增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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