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螢幕前的莫灶興都愣住了,在她的印象裡,大熊貓、金絲猴這些都是國家保護動物,同時也俗稱牢底坐穿獸。
只要被抓到你傷害這些動物,那百分百是要被送進去的。
但是聽陳風講的話,這些國寶就和雞鴨鵝一樣可以隨便吃。
“當然了,以上我說的都是緊急情況之下,這個時候吃大熊貓,雖然客觀上的確符合故意殺害瀕危野生動物罪的構成要件,但這是屬於違法阻卻。”
聽完陳風的總結性發言,莫灶興忽然就發現,法律知識以一種奇怪的方式進入了自已的大腦。
莫灶興正沉浸在剛才關於吃大熊貓是否違法的奇特法律知識衝擊中,卻聽陳風繼續說道:“其實在法律中,緊急避險是一個很值得深入探討的概念,我給大家再舉幾個例子,加深大家對於緊急避險的理解。
某一天,我走在一條偏僻的小路上,張三突然從角落裡竄了出來,手裡還拿著一把明晃晃的刀,明顯是想對我圖謀不軌。
我驚恐萬分,拼命逃跑,而張三在後面緊追不捨,眼瞅著前方有一輛停著且沒鎖的腳踏車,我為了能快速擺脫張三的追擊,毫不猶豫地騎上腳踏車就跑。
雖然我這擅自騎走他人腳踏車的行為可能侵犯了車主的財產權,但在當時張三持刀追我的緊急狀況下,我的行為就有可能構成緊急避險。
畢竟與可能遭受的人身傷害相比,臨時佔用腳踏車造成的財產損害相對較小。
從法律構成要件來看,首先存在正在發生的危險,即張三持刀對我進行追殺,這一危險是緊迫且現實的,嚴重危及我的生命安全。
我騎走未鎖腳踏車的行為,目的是為了擺脫這一生命威脅,具有避險的意圖。
在法益權衡上,我的人身安全這一法益相較於腳踏車所有者的財產權,在當時的情境下明顯更為重要。
然而,要構成合法的緊急避險,還需考量是否超過必要限度。
在本案例中,若我僅是騎走腳踏車且未對其造成過度損壞,在通常情況下,可認定為未超過必要限度。
但如果我在騎行過程中故意將腳踏車騎至危險區域導致其損毀,或者騎行極長距離造成車輛過度損耗等,則可能被視為超過必要限度。”
陳風喝了口水,接著說道:“再比如,某天我在一個老舊的居民樓裡,正準備下樓,突然張三在樓梯間故意縱火,火勢瞬間蔓延開來。
我被困在樓道里,周圍濃煙滾滾,這時我發現旁邊一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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