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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回 廿一款恃強索諾 十九省拒約聯名 (第3/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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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涉,當然要據約質問。日政府答覆各國,只開了十一條件,還有十條嚴重的條文,一律瞞住。日置益聞這訊息,所以暫時擱著,不來催促,至日政府答覆各國後,復至外交部反覆勸誘,陸總長等仍不承認,到了三月三日會議,已是第六次了。日置益氣焰洶洶,對著陸總長道:“本駐使與貴總長磋商,已經數次,遷延至一月有餘,仍然是茫無頭緒,莫非輕視敝國不成?即如條文中第一款,就是山東方面的問題,請速承認原案,將歷年中德條約範圍以內的權利,一概轉給敝國,另訂中日山東條約,了結目前的要案。”陸徵祥淡淡答道:“山東問題,應俟歐戰解決,再行提議,今尚不便。”說到“便”字,日置益已躍起道:“這話未免欺人了!眼前要案,尚待遷延,豈他國理應尊重,我日本獨可輕蔑麼?”陸總長正思答辯,日置益掉頭不顧,悻悻徑去。強國公使,如是!如是!

次日,日本政府才將二十一條件,通告歐洲列強,大致說是:“中日議約,中國全無誠意,因此追加條件,嚴重交涉”云云。自有此番通告,於是日本二十一條件,登在外國新聞紙上。我國輾轉譯出,才識條件內容的真相。事關國恥,特全錄原文如下:至此才錄原文,著述者豈亦代守秘密耶?

中華民國四年一月十八日,日本公使日置益提出條件原文:分五號二十一款。

第一號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互願維持東亞全域性之和平,並期將現在兩國友好善鄰之關係,益加鞏固,茲議定條款如下:一中國政府,允諾日後日本國政府擬向德國政府協定之所有德國關於山東省所得各種權利利益讓與等項,概行承認。二中國政府,允諾凡山東省內,並其沿海一帶土地及島嶼,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三中國政府,允准日本建造由煙臺或龍口接連膠濟路線之鐵路。四中國政府,允諾為外國人居住貿易起見,從速自開山東省內各主要城市,作為商埠。其應開地方,另行協定。

第二號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因中國向認日本國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享有優越地位,茲議定條件如下:一兩訂約國互相協定,將旅順、大連租借期限,並南滿洲及安奉兩鐵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為期。二日本國臣民,在南滿洲東內蒙古,蓋造商工業應用之房廠,或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權,或所有權。三日本國臣民,得在南滿洲東內蒙古,任便居住往來,並經營商工業等各項生意。四中國政府,允將在南滿洲及東內蒙古各礦開採權。至於擬開各礦,另行商訂。五中國政府,允於下開各項,先經日本國政府同意,然後辦理。甲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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