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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滿洲及東內蒙古,允准他國人建造鐵路,或為建造鐵路向他國借用款項之時。乙將南滿洲及東內蒙古各項稅課作抵,向他國借債之時。六中國政府,允諾如在南滿洲及東內蒙古,聘用政治財政軍事各顧問教習,必須先向日本國政府商議。七中國政府,允將吉長鐵路辦理經營事宜,委任日本國政府,其年限自本年畫押日起,以九十九年為期。
第三號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因現在日本國資本家,與漢冶萍公司有密切關係,願增進兩國公同利益,茲議定條款如下:一兩締約國互相約定,俟將來相當機會,將漢冶萍公司作為兩國合辦事業,並允如未經日本國政府同意,所有屬於該公司一切權利產業,中國政府,不得自行處分,亦不得使該公司任意處分。二中國政府允准,所有屬於漢冶萍公司各礦之附近礦山,如未經該公司同意,一概不準該公司以外之人開採。並允此外有所措辦,無論直接間接,對該公司恐有影響之舉,必須先經該公司同意。
第四號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為切實保全中國領土之目的,茲訂立專條如下:中國政府允准,所有中國沿岸港灣及島嶼,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
第五號一在中國中央政府,須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為政治財政軍事等名顧問。二所有在中國內地所設日本病院寺院學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權。三向來中日兩國,屢起警察案件,釀成爭釁,故須將必要地之警察,作為中日合辦,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官署,聘用多數日本人,籌畫改良中國警察機關。四由日本採辦一定數量之軍械。譬如在中國政府所需軍械之半數以上。或在中國設立中日合辦之軍械廠,聘用日本技師,並採買日本材料。五允將接連武昌,與九江、南昌路線之鐵路,及南昌、杭州間與南昌、潮州間之鐵路權,許與日本國。六在福建省內籌辦鐵路礦山及整頓海口船廠在內,如需外國資本之時,先向日本國協議。七允認日本人在中國有佈教之權。
如上所述,第一號分四款,是謀吞山東,第二號分七款,是謀佔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第三號分二款,是謀並漢冶萍公司,第四號專件,及第五號七款,簡直是要將中國主權,讓與日本,不啻為日本的保護國了。總括數語,以便國民記憶。中國人民,多至四百餘兆,雖有一大半愚弱,究竟還有幾個熱心的志士,勇敢的國民,一經覽到二十一條件,群以為亡國慘兆,就在目前,於是奔走呼號,力圖挽救,有刺血上書的,有斷指演說的,有情願毀家紓難,儲金救國的;什麼抵制日貨,什麼組織民團,鬧得全國不安,差不多有天翻地覆的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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