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記住【閃文書庫】地址:www.shanwen.tw
五條,參議院參議員,於院內之言論及表決,對於院外,不負責任。
第二十六條,參議院參議員,除現行犯及關於內亂外患之犯罪外,會期中非得本院許可,不得逮捕。
第二十七條,參議院法,由參議院自定之。
第二十八條,參議院以國會成立之日解散,其職權由國會行之。
第四章臨時大總統副總統第二十九條,臨時大總統副總統,由參議院選舉之,以總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得票滿投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者,為當選。
第三十條,臨時大總統,代表臨時政府,總攬政務,公佈法律。
第三十一條,臨時大總統,為執行法律,或基於法律之委任,得釋出命令,並得使釋出之。
第三十二條,臨時大總統,統率全國陸海軍隊。
第三十三條,臨時大總統,得制定官制官規,但須提交參議院議決。
第三十四條,臨時大總統,任命文武職員,但任命國務員及外交大使公使,須得參議院之同意。
第三十五條,臨時大總統,經參議院之同意,得宣戰媾和,及締結條約。
第三十六條,臨時大總統,得依法律宣告戒嚴。
第三十七條,臨時大總統,代表全國,接受外國之大使公使。
第三十八條,臨時大總統,得提出法律案於參議院。
第三十九條,臨時大總統,得頒給勳章,並其他榮典。
第四十條,臨時大總統,得宣告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但大赦須經參議院之同意。
第四十一條,臨時大總統,受參議院彈劾後,由最高法院全院審判官互選九人,組織特別法庭審判之。
第四十二條,臨時副總統,於臨時大總統因故去職,或不能視事時,得代行其職權。
第五章國務員第四十三條,國務總理及各部總長,均稱為國務員。
第四十四條,國務員輔佐臨時大總統,負其責任。
第四十五條,國務員於臨時大總統提出法律案,公佈法律,及釋出命令時,須副署之。
第四十六條,國務員及其委員,得於參議院出席及發言。
第四十七條,國務員受參議院彈劾後,臨時大總統應免其職,但得交參議院複議一次。
第六章法院第四十八條,法院以臨時大總統及司法總長分別任命之法官組織之。法院之編制,及法官之資格,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九條,法院依法
本章未完,請點選下一章繼續閱讀!若瀏覽器顯示沒有新章節了,請嘗試點選右上角↗️或右下角↘️的選單,退出閱讀模式即可,謝謝!